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字〔2021〕6号
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921A
法定代表人:夏大才
详细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松桃县西溪堡锰矿(整合)30万t/a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南矿段1号硐处于停产状态,且一套日处理300m³的矿井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旁边的矿井水沉淀池、淋溶池有大量矿井水溢出,进入两侧自然小水沟(溪沟)内,并沿小水沟(溪沟)流入该矿区下方自然小溪沟。经现场采样分析结果显示:一级沉淀池左侧外溢水总锰含量为78.3mg/L、淋溶池右侧外溢水中总锰含量为76.9mg/L,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分别超标38.15倍、37.45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HJ21-WT36)、《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松桃县西溪堡锰矿(整合)3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3〕35号)复印件、《松桃苗族自治县西溪堡锰矿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工程(1号矿硐、北矿段)施工合同》复印件、《松桃县西溪堡锰矿南矿段改建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松桃县西溪堡锰矿南矿段交接清单、《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松桃分公司<关于西溪堡锰矿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的通知》(黔锦司发〔2021〕11号)、贵州省地质矿产锦江工程公司松桃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
051921A)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赵乐波、刘应忠、罗运会、阳开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及视频等资料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