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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09-09-22 16:47:29] 点击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署发〔2009〕1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含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区、乡镇,下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我县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县房产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
织实施。县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审计、公安、编制、建设、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工作内容,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六条 县内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危旧房、困难企业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和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确保供应。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经县房产局审查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经县房产局审查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符合规划条件,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建设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可针对实际情况和居住习惯,其套型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家庭人口情况和购买意愿合理确定。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进度。廉租住房建设在办理规划许可、项目评审、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都要尽量体现高效、快速,并做到公开透明,确保把廉租住房建设成为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的地方纯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及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收益金。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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