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松桃苗族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充分发挥金融助力乡村振兴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松桃苗族自治县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坚持“银政联动、金融助力扶持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原则,加强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瞄准县级认定的龙头企业、农民(村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脱贫户、一般农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创新金融服务,推广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贷款,支持农户积极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实现稳定脱贫,致富增收,切实满足农户产业发展信贷需求。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可行性
1.科技引领,精准建档。通过大数据与金融服务有效衔接模式,精准筛选对接农户贷款需求,联合开展农户信息建档工作,精准掌握农村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放信贷,推进金融助力数字化乡村建设。
2.尊重意愿,扶持发展。加大金融产品宣传力度,让发展产业的农户知晓相关政策、办理流程和还款义务,对有贷款意愿、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的农户积极申请贷款发展产业。
3.市场运作,风险可控。主要采用金融市场规范运作方式,从识别出的借款主体中,系统评估借款人风险,筛选出有需求、会经营、能盈利、可还款的借款主体发放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贷款,运用农业保险措施降低风险,实现金融风险可控,良性发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松桃苗族自治县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贷款工作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20年3月初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经过认真调研,拟订了《松桃苗族自治县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贷款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走访广大农户和企业、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形成了本次的《松桃苗族自治县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经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推荐,有产业支撑、劳动能力、贷款意愿,无不良嗜好、年龄在18岁(含)—65岁(含)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优先支持县级认可的龙头企业、农民(村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脱贫户、一般农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
(二)支持产业。粮油、油茶、生猪、家禽、茶叶、食用菌、蔬菜、牛羊、特色林业、水果、中药材、刺梨、生态渔业、辣椒、生态家禽、地方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科研、农业机械化设备。
(三)支持方式。用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产品支持,具体政策按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额度。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00万元、种植大户、农产业科研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农户不超过30万元。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依据产业发展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还款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还本付息。
(六)贷款利率及贴息标准。金融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执行最低利率优惠。县财政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专项资金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贷款用途。贷款只能用于油茶、生猪、家禽、茶叶、食用菌、蔬菜、牛羊、特色林业、水果、中药材、刺梨、生态渔业、辣椒、生态家禽、地方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科研、农业机械化设备。不得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进入房地产公司、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民间借贷,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于2022年5月10日公布,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