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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松桃苗族自治县2023年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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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容缺受理服务,是指企业、群众在向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具备、其他辅助性材料暂时无法提供,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期限,申请人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办理流程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未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的服务模式。

第二条 主要申请材料是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承诺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要申请材料。

第三条容缺材料是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暂时无法提供的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

第四条 对于实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容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审批部门受理容缺服务事项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事项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提交容缺材料。承诺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可以由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审批部门根据实际编制。

第七条 申请人自愿采取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承诺审批制度。

第十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承诺审批,未按规定提交容缺材料就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再对其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一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有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文件原文: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松桃苗族自治县2023年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通知 松府办发〔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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