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并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局机关及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四、主动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各股室,各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五、主动公开的形式。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办事示意图,设置信息公告栏;
六、局机关及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政务信息应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开。
七、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