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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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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松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的其他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或者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工作实际,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机构改革的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其他驻松单位、团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备注

1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

贵州松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

松桃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5

松桃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6

松桃苗族自治县工业和商务局


7

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

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9

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10

松桃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11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13

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松桃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15

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16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17

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18

松桃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19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松桃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2

松桃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23

松桃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局


25

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6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7

松桃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8

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9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蓼皋街道办事处


30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太平营街道办事处


31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


32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世昌街道办事处


33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兴街道办事处


34

黄板镇人民政府


35

长兴堡镇人民政府


36

迓驾镇人民政府


37

木树镇人民政府


38

甘龙镇人民政府


39

盘石镇人民政府


40

正大镇人民政府


41

盘信镇人民政府


42

乌罗镇人民政府


43

冷水溪镇人民政府


44

牛郎镇人民政府


45

孟溪镇人民政府


46

大路镇人民政府


47

大坪场镇人民政府


48

平头镇人民政府


49

寨英镇人民政府


50

普觉镇人民政府


51

妙隘乡人民政府


52

永安乡人民政府


53

瓦溪乡人民政府


54

长坪乡人民政府


55

石梁乡人民政府


56

沙坝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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