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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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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松桃苗族自治县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公告如下。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松桃苗族自治县烈士陵园。位于蓼皋街道决基社区梵净山大道旁。已划定保护范围以松桃苗族自治县烈士陵园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红线范围划定为准,面积为8420平方米(东抵决基社区集体土地;南抵决基社区集体土地;西抵决基社区集体土地;北抵决基社区集体土地)。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二)盘信镇烈士陵园。位于盘信村黄土坡组,迓大二级公

路边。已划定保护范围以盘信镇烈士陵园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红线范围划定为准,面积为3946.55平方米(东抵大告村集体土地;南抵大告村集体土地;西抵大告村集体土地;北抵大告村集体土地)。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三)迓驾镇石号坡烈士纪念塔。位于迓驾镇南3公里处。

已划定保护范围以迓驾镇石号坡烈士纪念塔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红线范围划定为准,面积为999.16平方米(东抵迓驾村集体土地;南抵迓驾村集体土地;西抵迓驾村集体土地;北抵迓驾村集体土地)。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四)长兴堡镇马鞍山烈士纪念碑。位于长兴堡镇长兴完小

背后山腰上。已划定保护范围以长兴堡镇马鞍山烈士纪念碑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红线范围划定为准,面积为1969.75平方米(东抵长兴村集体土地;南抵长兴村集体土地;西抵长兴村集体土地;北抵长兴村集体土地)。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五)石梁红石板红军烈士纪念碑。位于石梁乡红石村街上

组蒋家山上。已划定保护范围以石梁红石板红军烈士纪念碑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红线范围划定为准,面积为1272.39平方米(东抵红石村集体土地;南抵红石村集体土地;西抵红石村集体土地;北抵红石村集体土地)。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六)甘龙镇关山红军烈士纪念塔。位于距离甘龙镇人民政

府所在地1公里处。已划定保护范围以甘龙镇关山红军烈士纪念塔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红线范围划定为准,面积为1666.44平方米(东抵甘龙村集体土地;南抵甘龙村集体土地;西抵甘龙村集体土地;北抵甘龙村集体土地)。属于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松桃苗族自治县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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