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松城执公送字〔2026〕第4号
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206287753445035):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查处申请,经核查确认:你单位在松桃外滩金源广场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与购房人签订《松桃外滩金源广场商铺回购协议》,约定前三年租金/投资回报从购房款中一次性抵扣,该行为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违法情形,涉嫌违反商品房销售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松城执罚决字〔2026〕第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松城执罚决字〔2026〕第4号)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松城执罚决字〔2026〕第4号)全文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4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城执罚决字〔2026〕第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单位):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7753445035
法定代表人:李当明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东城新区滨江花园D区7号楼松桃大厦
联系电话:经多次联系未果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反映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松桃外滩金源广场项目销售过程中,存在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松城执立通字〔2025〕第19号)。
立案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取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商铺回购协议》复印件、收集购房人陈述材料、核实申请材料、查询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等方式,全面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松城执告字〔2026〕第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多次联系未果,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发布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开发建设的松桃外滩金源广场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与购房人签订《商铺回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购房人购买该项目商铺后,前三年租金/投资回报从购房款中一次性抵扣”。该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承诺固定回报的方式吸引购房人,变相降低实际购房款,属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禁止的“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松桃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可能导致购房人权益受损,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证据材料
1.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 当事人与购房人签订的《商铺回购协议》复印件(共10份,附证据清单);
3. 购房人王某、张某等10人的陈述材料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核查记录》;
5.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6. 送达地址确认及送达尝试记录(包括邮寄回执、实地走访照片等)。
以上证据材料经本机关依法审查,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一)处罚依据
当事人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实际,综合考量当事人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处罚内容
1. 警告;
2. 责令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全面整改:
(1)立即停止松桃外滩金源广场项目的变相返本销售行为,不得再签订类似条款的销售协议;
(2)对已签订的《商铺回购协议》进行梳理,与购房人协商变更或补充协议,消除违法条款影响;
(3)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附变更后的协议样本、购房人确认材料等佐证文件,报本机关备案。
3.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五、履行方式及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发出的处罚信息到松桃苗族自治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铜仁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登勇
联系电话:0856—2838096
联系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平块)城市管理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