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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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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五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贵州省“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现将我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36个历史遗留废弃图斑(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监督。

公告所列历史遗留矿山包括:1.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2.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

公告所列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恢复责任由政府承担,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松桃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公园路26号松桃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监督电话:0856-2830251


附件:1.公告列表.docx

      2.位置示意图.docx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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