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查报告 | ||
| 发文机关: | 县人大常委会 | 所属领域: |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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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4月20日经县人民政府通过并于5月12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为了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定《暂行规定》很有必要。《暂行规定》不违背宪法,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自治县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对于减少空气污染、控制噪音污染、规范城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较好的作用,建议同意该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委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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