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安委办关于明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通知》(黔安办函〔2017〕109号)要求,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证照有效自行停产和建设许可手续有效自行停建3个月以上的)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为落实属地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明确辖区内每一座矿山的监管主体,现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见附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松桃苗族自治县非煤矿山2023年第4季度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明细表及统计表.xlsx
松桃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