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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松桃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文件</title>
		<link>http://www.gaxq.gov.cn</link>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RSS订阅 | 松桃县人民政府网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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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铜仁市促进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604/t20260402_89953999.html</link>
				<pubDate>2026-03-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26年铜仁市促进消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2026年铜仁市促进消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提振消费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消费市场提振提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6年1月至2027年2月。
　　二、资金来源及安排
　　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1000万元，其中支持“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汽车、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消费券发放活动800万元，支持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开展或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促进消费增长20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叠加资金参与促销活动，具体事宜由市商务局牵头，第三方机构配合。
　　三、实施单位
　　主办单位：铜仁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
　　四、活动内容
　　（一）“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汽车、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消费券（800万元）
　　1．“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汽车消费券（600万元，其中2026年1月至6月发放300万元、7月至12月发放300万元）。支持消费者（个人）在购置新车享受“国补”或“省补”基础上，对新车购车发票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每台车给予消费券补贴1000元；对新车购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每台车给予消费券补贴3000元；对新车购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每台车给予消费券补贴4000元。上半年未使用完毕的汽车消费券，滚动至下半年继续使用，下半年因消费者未使用而退回资金池的消费券另行统筹安排。
　　2．“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消费券（200万元，其中“五一”劳动节发放100万元、国庆节发放100万元）。抢抓重点节假日消费节点，发放“满300元减60元、满200元减40元、满100元减20元、满50元减10元”4种不同额度的消费券，用于支持消费者（个人）在商超、加油站、餐饮、住宿企业消费。
　　（二）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200万元）
　　1．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开展“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20万元）。支持举办汽车促销、家电家居等促销活动。根据拉动消费额与成本投入比进行支持，每场次支持金额不高于5万元。比值高的先支持，资金用完为止。
　　2．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主体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180万元）。①按照省、市关于“大抓经营主体”工作部署，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主体在活动时间内参与促销让利消费者，在2026年度内营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促销资金支持。②鼓励商贸行业（汽车类）企业在2026年每季度最后一月通过开展让利促销，广泛吸引消费者消费，进一步稳定和扩大重点大宗消费品消费，对在参与活动当月实现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商贸行业（汽车类）企业予以支持、对其销售额增量部分中拉动消费者购买10万元以上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营运车、网约车及商用车除外）予以补贴，销售单价在10万元至40万元区间的给予汽车销售企业1000元／辆的资金补贴，销售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给予汽车销售企业2000元／辆的资金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作配合。市商务局、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活动圆满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商务局要根据活动总体安排制定具体执行方案，细化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强化工作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支持所举办的活动顺利开展。活动举办期间各区县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三）强化宣传推广。市、区（县）商务和宣传部门要加强协作，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系列活动，切实提升各项促消费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力营造浓厚的消费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发放消费券的全程监督。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期满，资金如有结余，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退回市级财政。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恶意串通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1.2026年铜仁市“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汽车、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
　　      2.2026年铜仁市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促进消费增长实施方案
　　附件1
　　2026年铜仁市“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
　　汽车、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
　　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6年1月至2027年2月。
　　二、资金预算
　　发放市级消费券800万元，其中购置新车汽车消费券600万元，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消费券200万元。
　　三、参与活动平台
　　通过公开招募并组建比选评审组比选产生，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活动内容
　　（一）购置新车汽车消费券（600万元）
　　1．活动时间：2026年1月至6月发放300万元、7月至12月300万元，上半年未使用完毕的汽车消费券，滚动到下半年继续使用。如补贴名额使用完毕，则活动结束，具体上线及结束时间以活动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2．活动地点：全市汽车销售企业。
　　3．活动内容：消费者（个人）在铜仁市内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燃油、新能源乘用车给予补贴（可叠加“国补”或“省补”）。
　　（1）补贴档次及名额。对购置新车发票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每台车给予消费券补贴1000元，上半年、下半年名额各590个；对购置新车发票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每台车给予消费券补贴3000元，上半年、下半年名额各550个；对购置新车发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每台车给予消费券补贴4000元，上半年、下半年名额各190个。活动后期，若某个档次申报数量大于所设定名额，且部分档次剩余名额较多，在不突破资金总额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从本次活动其他档次剩余的资金中调剂解决。
　　（2）补贴规则。消费者（个人）在第三方平台预约对应购车档次（预约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燃油、新能源乘用车并付款。汽车销售企业根据消费者委托将购车订单、发票、银联支付凭证上传至第三方审核平台，同时协助消费者在购车后30日内上传车辆机动车登记证。第三方平台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至消费者个人第三方平台指定账户。
　　（3）平台审核与补贴发放。汽车销售企业在预约有效期内通过第三方平台上传真实完整有效资料，平台收到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消费补贴。补贴发放顺序以消费者最终上传齐全、清晰、有效资料的先后时间为准，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4）活动商户报名流程。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报名，企业需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完成线上报名申请。
　　（5）使用规则。消费券自发放之日起30个（暂定）自然日之内有效，逾期作废，不可转赠或兑换现金。消费者可到铜仁市内参与活动的加油站、商场超市等商家使用。
　　4．活动方式：购买燃油车领取的消费券可在全市参与活动的加油站、商超、家电数码、家居等商贸主体消费，购买新能源车领取的消费券可在全市参与活动的商超、家电数码、家居等商贸主体消费。
　　（二）商超、加油站非油品、餐饮、住宿消费券（200万元）
　　1．活动时间：2026年五一劳动节发放100万元，国庆节发放100万元，“五一”“国庆”小长假未用完的消费券，在2026年度滚动使用完，具体上线及结束时间以活动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2．活动地点：全市商超、加油站、餐饮、住宿主体。
　　3．活动内容：活动类型为满300元减60元、满200元减40元、满100元减20元、满50元减10元，活动期间，名额一次性投放，单用户每个活动期间每档可各享1张。名额有限，用完即止。过期票券回滚至资金池继续发放。
　　（1）商户参与流程。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各商户通过线上自主报名，经市商务局确认后参与。线上自主报名的参与路径为：商户在第三方平台指定入口完成报名——第三方平台线上初审——市商务局复审确认。
　　（2）核销方式。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实名认证，在参与活动商户消费，支付时出示消费券“付款码”支付即可进行核销消费券，名额有限，先到先得。每日核销时间从上午9点半至晚上24点。同一身份证号、手机号和手机设备默认为同一用户。
　　（3）核销规则。单商户单日最高核销300张，核销时间为活动期间每日上午9点半至晚上24点。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兑换现金，不能用于储值卡充值。使用消费券的交易如发生退款、撤销，则票券退回到消费者支付账户，票券有效期不变，实付金额原路退回支付卡号。
　　4．消费券数量调整：活动开始后，如出现消费券核销的情况与预期不符，满减消费券各档次的投放数量可适时根据消费券核销的情况进行调整。
　　5．加强风险防控：执行单位（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商户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对消费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联合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异常交易，防范消费券资金违规套取等情况发生。同时加强对参与活动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数据跟踪服务，规范活动流程，做好舆情监测及跟踪管控，避免出现舆情风险。
　　附件2
　　2026年铜仁市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参与
　　“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
　　促进消费增长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6年1月至2027年2月。
　　二、资金预算
　　2026年铜仁市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活动促进消费增长资金共计200万元。其中：支持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开展“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促销活动资金20万元，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主体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促销活动资金180万元。
　　三、活动内容
　　（一）商贸主体（含社会团体）开展“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促销活动（20万元）
　　1．活动地点：各区县。
　　2．活动内容：支持举办汽车促销、家电家居等促销活动。根据拉动消费额与投入成本比进行支持，每场次支持金额不高于5万元。比例值高的先支持，资金用完为止。若支持实施后资金尚有结余，则结转到下年度予以支持同类活动开展。
　　申报程序为：由承办主体申报——区（县）商务部门初步审核——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通过后再行支持。主要用于部分补贴支持承办主体开展促消费活动场地使用费、展位搭建费、宣传费等实际成本费用。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主体参与“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促销活动（180万元）
　　1．活动时间：2026年1月至2027年2月。
　　2．活动地点：各区县。
　　3．活动内容：①按照省、市关于“大抓经营主体”工作部署，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主体在活动时间内参与促销让利消费者，在年度内营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促销资金支持。此项资金预算120万元，按照拉动消费额与投入成本比、总体规模、年度增速综合考量予以支持，先申报先支持，用完为止。②鼓励商贸行业（汽车类）企业在2026年每季度最后一月通过开展让利促销，广泛吸引消费者消费，进一步稳定和扩大重点大宗消费品消费。对在参与活动当月实现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商贸行业（汽车类）企业予以支持，对其销售额增量部分中拉动消费者购买10万元以上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营运车，网约车及商用车除外）予以补贴，销售单价在10万元至40万元区间的给予汽车销售企业1000元／辆的资金补贴，销售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给予汽车销售企业2000元／辆的资金补贴。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的增量部分，以当月发票清单中日期靠后的票据为准进行核算补贴。3月、6月、9月、12月各预算15万元，合计60万元。当季度未核销的资金，自行结转到下一季度累加开展，如第四季度末资金未使用完毕，则剩余资金滚动到下年度作为促销资金使用。原则上每家汽车类企业每季度申报本项资金上限为3万元，资金用完为止。若申报企业较少，则以企业销售额实际增量据实核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补贴规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初步审核，经市级核实后按程序予以奖励支持（申报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利润表、企业对公账户、法人身份证、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自主申报申请、统计部门证明材料、区县初评登记表等）。
　　（2）补贴方式。促销资金由市商务局评审及公示无异议后，直拨至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主体，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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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更新）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12/t20251210_89032510.html</link>
				<pubDate>2025-12-1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更新）》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铜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更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市实现生态环境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控要求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铜仁建设。坚守底线，保持稳定，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进行动态更新，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立足实际，提升效能，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衔接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并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根据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变化情况，对分区管控单元进行优化。
　　截至202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已达4578.59平方千米，达到贵州省下达目标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为0％；全市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生态保护，持续提升水土保持率、森林覆盖率。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美丽铜仁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初步建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
　　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
　　本次更新全市共划定157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由原来93个更新为101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域；重点管控单元由原来53个更新为46个，主要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由原来14个更新为10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定
　　根据划分的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或依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条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按照生态空间用途分区，依法依规对允许、限制、禁止的产业和项目进行准入管控。
　　（二）重点管控单元。以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不断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区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管控单元，落实现有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环境容量增容方案。
　　（三）一般管控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为主，开发建设中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相关要求。
　　上述关于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的相关管控要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成果落地应用。在全市环境管控单元更新划定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框架下，结合区域发展定位、空间发展和保护格局，制定发布本地区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管控要求进一步细化到乡（镇、街道）和以工业园区为主体的管控单元。
　　（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铜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衔接。
　　（三）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加强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项目审批管理相结合，辅助项目环评审批、支撑地方审批监管、提升区域环评和规划评估能力。
　　（五）统筹开展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每5年进行定期调整，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更新、调整。
　　五、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本地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政策制定、开发建设、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协调。市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维护等工作正常开展。市生态环境局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推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经验，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本方案自2025年12月4日起实施。《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铜府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铜仁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2．铜仁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更新汇总表
　　      3．铜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表
　　      铜府办函〔2025〕42号附件1-3.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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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10/t20251027_88731911.html</link>
				<pubDate>2025-10-2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铜仁市“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机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受理社会公众（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涉及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登录12315等全国性的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布的渠道进行举报。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级认定、奖励资金计算审核及发放。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完善建立线索移交、举报奖励台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
　　第五条  设立“校园餐”食品安全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财政预算100万元，用于“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兑现。各区（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安排本级财政预算。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移交上级部门办理的、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兑现。
　　碧江区、万山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的，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同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兑现。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举报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对象包括我市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食堂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主体、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配送食品食材单位等涉及中小学（含幼儿园）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第七条  举报下列“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将食材、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八）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九）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十）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贮存、配送、加工、供餐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十一）生产加工场所“三防”设施缺失或不到位，环境脏乱差，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或其他安全隐患；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且危害后果明确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三）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四）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赔偿为主要目的的牟利性举报；
　　（五）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经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失实的；
　　（六）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依法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五）举报人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案件不涉及罚没款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教育、公安部门确定，按照不低于5000元进行奖励。
　　举报事实同时满足两条以上标准，奖励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十一条  主体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和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照奖励等级标准加1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先行举报人；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事项进行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该部分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奖励告知。举报事实符合本机制第九条前四项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二）申请启动。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举报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审核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审核认定程序，在财政预算下达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名单推送至同级教育部门。
　　（四）奖金发放。举报人自被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申请复核。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内部人员关注食品安全，及时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申报、认定、初核等管理，健全完善举报奖励档案，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发放。教育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因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一个学期内被多次投诉举报且被处罚或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机制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
　　第十九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级对“校园餐”投诉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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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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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 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7/t20250709_88260511.html</link>
				<pubDate>2025-07-0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持有铜仁市户籍残疾人证残疾人。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建立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当年本级留存部分中划转不低于5％的比例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本办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
　　第二章 　预防和医疗康复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村（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医疗卫生机构对患有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第九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按规定落实其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铜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铜府发〔2019〕11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制度，积极争取项目支持，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包括支持性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
　　第十二条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制义务教育；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残疾儿童。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为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各区（县）可以设立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在普通学校合理设置特殊教育班。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5倍以上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做好建档立卡，为接受各类教育的残疾人给予资助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用人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1.5％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更加注重向残疾人就业倾斜。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减免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取得经营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费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第三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以上场所由政府投资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费或者免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凭第三代社保卡或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三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家庭水费、电视收视费按50％以上比例优惠。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月优惠10度免费用电（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通过电网企业在每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免费电量电费）。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持有效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按月发放护理补贴，并建立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七条 　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项目实施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视其残疾程度采取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住房租金。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八条 　新建设施缺少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第四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项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学习驾驶技术、申领换发驾驶证、车辆检验等提供便利服务。
　　第八章 　权益维护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鼓励残评机构为残疾人等级鉴定减免残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残疾人。
　　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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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6/t20250620_88169465.html</link>
				<pubDate>2025-06-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或收购，面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进行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配售、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组织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状况和供应能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变动情况等因素进行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房源建设（筹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需定建”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本地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实施主体，根据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销售、回购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可通过以下方式建设或筹集：
　　（一）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新增划拨用地建设；
　　（三）收回闲置土地建设；
　　（四）商品房配建；
　　（五）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收购房源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由筹集（建设）主体与房源提供方协商确定房源收购价格，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其中划拨土地成本由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集体会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建安成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评估出具。收购的存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之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告。
　　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机动车停车位按0.7个／100㎡、非机动车按0.3个／100㎡比例配建，其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非机动车总数的40％配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存量资源转化项目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配售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属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在销售房源前，向发改部门提出配售价格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资料，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准入制度，重点针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以及本地急需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各成员名下在所申请地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
　　（二）家庭申请人中主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
　　（三）在本市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每个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引进人才及公交、环卫、快递、家政等从事一线基础公共服务人员不受上述户籍限制。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后可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参与过申购政策性住房的，成年后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申购家庭需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户型和预估配售均价，并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审核申请人购买资格。其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保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具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为增强对各类来铜人才的吸引力，在本市经营的企业，可以申请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企业引进人才的居住。
　　第六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有购房意向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就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购房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离异家庭提交离婚证明）、社保信息、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等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反馈至（建设筹集）主体，由（建设筹集）主体集中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符合申购资格的，原申购顺序维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一项目一销售方案”，由各区县根据房源建设筹集情况，组织分类配售。销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准入条件、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轮候规则、配售活动安排、回购事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公开方式和申报顺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六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七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可以在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之间进行流转，但不得流转至非保障对象的普通社会人群。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申请人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或因购房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
　　第二十九条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申请人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当回购。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购房申请人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回购工作。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期LPR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期LPR×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回购完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退还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评估价格加维修维护费等必要费用计算，申请人按规定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购买价格－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计算，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依法收回后三个月仍未售出的由实施主体退还回购金额；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对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请人列入个人住房城乡建设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交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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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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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6/t20250616_88144414.html</link>
				<pubDate>2025-06-1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铜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铜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中铜仁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禁烧，是指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在规定区域内露天焚烧其他落叶、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可参照焚烧农作物秸秆执行。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县级总责、乡镇主责”要求，上下联动，强化防控监管，层层落实农作物秸秆焚烧管控与综合利用责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秸秆焚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区（县）政府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政府对本地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领导本地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依法确定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
　　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户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确保全市禁烧区内农作物秸秆应收尽收、应用尽用，从源头解决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县级政府要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履职事项清单的方式合理划分职责边界，县级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沟通对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本地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地落实。
　　第八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依法依规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统一监管。具体负责开展空气质量形势分析研判、预测预警，指导区（县）在重点时段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卫星遥感秸秆焚烧火点信息进行调查处理；会同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对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等。指导区（县）、乡（镇）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合理设置收储站点，确保农作物秸秆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加强与学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单位的协作，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督促指导区域内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手在农作物收获时开展机械化低茬收割及粉碎还田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争取国家、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相关政策，最大程度依法给予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成区建筑工地内部露天焚烧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移送处罚。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禁烧区内的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农作物秸秆焚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因农作物秸秆焚烧造成的森林火灾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及执法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部门：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机场用地范围和机场净空范围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工作。
　　消防部门：配合做好禁烧区域的安全防火宣传工作，并做好禁烧区域内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置农事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
　　科技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鼓励和支持全市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和人影作业。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生及家庭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宣传部门：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涉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发的各类网络舆情处置。
　　第三章 　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在禁烧区域公布后，及时在禁烧区边界显著位置科学、合理、规范设立禁烧标牌。
　　指导村民自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通过村规民约等，切实加强秸秆禁烧事前管控，引导村民执行秸秆禁烧规定。
　　常态化开展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对发现的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要及时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扑灭火点。
　　第十条 各区（县）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要求，全面压实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责任。
　　统筹调配消防、林业等部门监控资源，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和信息化监控平台，密切监测农作物秸秆焚烧情况。建立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调度机制，强化秸秆禁烧监管，一旦发现火情，及时调度、联动处置。
　　第十一条 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域内，不听劝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焚烧或组织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或妨碍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个人或组织，由公安、林业、交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在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内，因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追责问责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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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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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5/t20250512_87844544.html</link>
				<pubDate>2025-05-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铜仁市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市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和2025年市两会安排部署，进一步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任务落实，为奋力书写绿色铜仁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将2025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依法履职服务能力建设
　　（一）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集成各方资源办好“企业之家”，持续擦亮“贵人服务·一视铜仁”营商品牌。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应用，按上级部署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梳理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领域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水电气热过户和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网报装和投资建设审批等关联事项跨领域集成办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以下事项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审慎开展优惠政策清理，做好优惠政策兑现。落实预防和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整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招投标限制条件。加强招商引资谈判和合同签订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三）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整治。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精神，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规违法收费，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问题收集、反映、处置渠道，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建议处置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增设准入条件，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设置准入障碍。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六）加强突发事件处置法治化能力建设。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及时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关切。（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七）着力提升乡镇（街道）依法行政能力。在乡镇（街道）推行“四问工作法”（一问有无权限，二问程序内容是否合法，三问方式是否符合情理，四问群众感受如何）。依法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事项予以调整。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机制
　　（一）积极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编制《铜仁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完成《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铜仁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梵净山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等三部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闭环管理制度，统筹开展市县2024年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查工作。常态化清理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满3年的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按规定及时编制公布市县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定程序，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必经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乱摊派”等问题。严格规范罚款实施，避免类案不同罚、小过重罚、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动态监测行业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核查通报行政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强化重点领域执法。严格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自然资源、食品药品、成品油等重点领域执法。深入开展“护苗行动”，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
　　（四）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主体、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频次、程序，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格落实涉企专项检查计划批准和备案管理制度。推行“扫码入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杜绝随意检查，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五）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落实会商工作机制。编制市县乡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清单。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重大案件督办和专项监督等制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按规定运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四、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一）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出台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依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完成2025年村（居）新增配备30%专职人民调解员任务，实现全市村（居）100%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等执行监督机制，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加强涉企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多元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全面推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各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突出做好婚恋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矛盾纠纷调解，有效化解医疗、道路交通、房地产、物业、涉众金融、欠薪欠资等行业领域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五、着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一）持续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围绕民生等领域进一步做实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突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二）强化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持续加强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强化律师队伍培训、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推广“公证办理提速清单”，扎实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强化对司法鉴定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一）压紧压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部署推进，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二）强化示范引领和法治督察。按照“补短板、强弱项”和“市县同步推进”原则，不断完善协调联动和指导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铜仁市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攻坚行动措施落地落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第四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内生动力。全面落实贵州省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工作办法和铜仁市法治建设协作配合办法，督促指导问题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学法用法。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全市政府系统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覆盖。全市政府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定期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市政府各部门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抓好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以及各级各部门年度“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落实。对市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题业务轮训。（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四）强化普法宣传。全面总结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情况，宣传推广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研究谋划“九五”普法规划，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强化涉企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五）扎实推进全国“法律明白人”作用发挥试点工作。在品牌带动、作用发挥、结对帮扶、激励引导等机制方面深化探索与实践，推动“法律明白人”试点工作同其他各部门工作有机融合，力争把“法律明白人”全国试点工作打造成铜仁基层社会治理的特色亮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制定配套文件，认真对照《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重点任务分工和本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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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25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十条措施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4/t20250427_87585580.html</link>
				<pubDate>2025-04-2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2025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铜仁市2025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十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就业、产业、创业扶持计划，促进我市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力保障就业创业资金
　　在用好中央及省2亿元就业补助资金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统筹5000万元、每个区县政府统筹200万元，建立共计7000万元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奖补促进就业创业的市场主体及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列出）
　　二、盘活闲置资产支持创业
　　鼓励各地各单位整合易地搬迁安置区、国有企业、街道社区等闲置资产及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支持建设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强村富民工坊及个体经营户等，打造特色创业街区（社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创业环境。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被评为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移民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财政局）
　　三、加强稳岗扩岗融资帮扶
　　加大对不裁员少裁员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金融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申请门槛，支持对象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提高授信额度，降低利率水平，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4%、最低可至2.9%。探索建立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部分的融资需求，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给予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个人提供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40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仁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分行、市财政局）
　　四、支持吸纳就近就业
　　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及时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支持企业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对市内经营的市场主体新吸纳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按照每吸纳1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强村富民工坊吸纳5人以上稳定就业达3个月，按照每吸纳1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深入挖掘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灾后重建等领域重点工程项目用工潜力，吸纳更多低收入群众就地就近务工，务工报酬占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的30%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移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开发就业岗位
　　更好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就业，企业每年开发并吸纳10个以上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见习开发奖补；对到企业参加见习3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500元、最长12个月给予岗位补助。加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供给，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招募规模。支持使用工会经费合理配备工会社会工作者。推动高校设立助学助管岗位或就业见习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向吸纳带动就业成效好的社区倾斜，上年度城镇每新增就业100人的，可增配最多1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大力促进技能增收
　　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对技能岗位职工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企业每自主培育1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兑现技能人才薪酬待遇，按技能等级给予企业最高8000元职业技能证书补贴；给予持证个人每月最高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个人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不在国家职业目录内的工种，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培训，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稳定就业岗位，规范裁员行为。按规定为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持续深化欠薪治理，常态化开展欠薪排查，实现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八、培育网红引流经济
　　鼓励网红及其团队开展专场“直播助力”销售本地农特产品活动，招募至少1名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参与直播带货，每场次销售额10万元以上，给予直播团队奖补资金1000元，年度最高2万元。生产企业、商超等市场主体与网红及网红团队合作、培育或扩充自有直播团队销售铜仁农特产品，对年度农特产品直播销售额累计达200万以上，并带动至少5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强化住房服务保障
　　整合青年公寓、人才公寓、保障性用房等房产资源，免费提供给在铜创业就业人员及企业技能人才居住，限期最长36个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落实65项到户到人补助
　　切实做好56项惠民惠农“一卡通”补贴及9项“一卡通”外的到户到人资金兑付管理工作，不定期对到户到人财政资金兑付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到户到人补贴资金规范、精准、安全、及时兑付到群众手中，切实保障转移性收入持续增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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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4/t20250407_87480753.html</link>
				<pubDate>2025-04-07</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25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交办建议和提案72件（省人大代表建议39件，省政协提案33件）；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共向市人民政府交办建议和提案394件（市人大代表建议164件，市政协提案230件）。为高质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办理工作同本单位重点任务、业务工作共同谋划、一体推进，健全完善主要负责人牵头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承办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全流程标准化管理，全面落实“交办→沟通→办理→答复→反馈→跟踪”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办理工作力度，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规范流转、高效处理、积极反馈、落地落细。
　　二、强化沟通协商，推动办理落实
　　各主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提案者全过程沟通协商，采取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背景诉求，共商解决办法。会办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凝聚办理工作合力。要紧扣“办理高质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照职责分工，项目化、清单化有序推进落实。
　　三、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办理质效
　　省级建议提案市级会办单位要于4月30日前主动将会办意见函告市级主办单位，市级主办单位要于5月8日前将办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建议提案会办单位要于５月31日前主动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独办、分办)单位要在与代表提案者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答复代表提案者（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件于6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全年办理工作,于9月30日前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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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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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lt;政府工作报告&gt;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3/t20250324_87250437.html</link>
				<pubDate>2025-03-24</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抓好《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对铜仁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经济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安排，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攻坚克难，奋力拼搏，坚决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协同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12项主要预期目标、8个方面重点工作、10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按照“工作任务化、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要求，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同责任单位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严格工作要求，及时报送进度
　　各牵头单位要明确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人员具体负责工作推进情况的报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报送的情况客观、真实。工作推进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可编辑电子版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报市督查督办局。市督查督办局将严格实行季度督查和通报，对进度缓慢、未达到时序要求的进行提示、督办、约谈，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纳入绩效考核“负面清单”。联系人：黄昌和，联系电话：5222395，18965519322，邮箱：trdwdcs@126.com。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
　　铜仁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主要预期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工作任务责任单位除第84条、85条、86条、102条外，均包含各区、县政府，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涉及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的农业农村、教育、卫生、文旅等民生工作由松桃县和玉屏县对应承担。）
　　2.一产增长4.5%。（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3.二产增长1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三产增长5%。（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5.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5%。（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
　　6.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5%。（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2%。（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单位）
　　9.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8%。（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0.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1%。（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单位）
　　二、坚持狠抓投资、提振消费，全力扩大有效需求
　　13.抢抓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一揽子增量政策机遇，紧盯纳入省级统筹的50个在建重大项目和30个拟招项目，全面加强项目谋划、建设和管理，凝聚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强大合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4.推进德江机场、桃映铁路货运物流专线、万山风电智造等40个重大项目建成投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铜仁供电局等单位）
　　15.加快铜吉铁路、花滩子水库、G354石阡两路口至花桥段等90个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移民局、市林业局、铜仁公路管理局、铜仁供电局等单位）
　　16.推动车坝河水库达到开工条件，玉屏至天柱高速公路、沙滩水库等80个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移民局等单位）
　　17.启动低等级路段国道二级公路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实施城镇燃气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攻坚行动，全面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9.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36亿元，其中工业投资80亿元、能源投资48亿元、交通投资40亿元、水利投资25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交集团等单位）
　　20.严格实行“5+3”项目化抓落实工作机制，聚焦“四化+基础设施”5个领域在建项目，强化全天候服务、全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
　　21.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施工安全等方面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过程规范、高效、廉洁、安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单位）
　　22.建立项目政策研究机制，紧扣国家和省系列政策，围绕产业、交通、能源、水利、地下管网等重点领域精准谋划项目，分级、分领域建立2025年、2026年和“十五五”期间“三张清单”项目储备库，其中2025年谋划储备项目3000个、总投资40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3.强化规划引领，建立市县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力争一批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4.充分发挥交通区位、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品牌效应等比较优势，用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等既有政策，聚焦“六大生态产业”，动态落实“一图三清单”，统筹配置风、光、矿等资源，创新产业链招商、基金招商、商协会招商、盘活资产招商、应用场景招商、新媒体招商等方式，推动实现招大、引新、强链。（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5.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3个领域纳入省、市统筹的拟招项目，构建市县联动招商工作体系，落实招引项目提级报备、拟招重大项目签约落地等机制。（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单位）
　　26.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做好全周期全环节服务保障，提高项目签约落地率、建成投产率，全年谋划编制招商引资项目500个以上，新签约重点项目180个、总投资3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单位）
　　27.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审慎开展优惠政策清理，做好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28.落实预防和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单位）
　　29.强化涉企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严格规范涉企执法和涉企行政检查，大力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乱摊派”行业歪风，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具有执法权限的有关单位）
　　30.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集成各方资源办好“企业之家”，持续擦亮“贵人服务·一视铜仁”营商品牌。（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31.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等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单位）
　　32.持续强化以工代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
　　33.严格兑现惠民惠农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
　　34.开展就业、创业、产业扶持计划，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
　　35.抢抓国家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机遇，办好“多彩贵州欢乐购”“游铜仁·促消费·惠民生”等活动，加快提振重点领域、重点商品消费，推动重点服务业加快复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36.积极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和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科技消费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等单位）
　　37.实施电子商务发展“十百千万”工程，网络零售额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
　　38.打造一批品质消费地标和特色消费场景，提质升级中南门历史文化旅游区、朱砂古镇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39.加快碧江、万山、印江、松桃4个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0.开展“守护消费”执法铁拳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单位）
　　三、坚持大抓产业、主攻工业，健全现代化产业体系
　　41.锚定“双千双百”战略目标，大力实施生态工业提质增效行动，聚焦主导产业“一图三清单”补链延链强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
　　42.推进中伟循环镍金属等绿色智能精炼、嘉尚年产25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园等56个亿元以上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3.推动星茂新材料、万山金盛锰业等45个规上工业企业完成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4.围绕打造国家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基地，强力推进“一核五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协同发展，加快补齐电芯、正极材料、储能电池等产业链短板。（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5.推进红星电子废旧锂电池再生利用、博邦山河年产8万吨锂电池材料及石墨等11个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6.实现新型功能材料产业规上产值300亿元、新增规上企业6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7.围绕“152”工程深入推进“富矿精开”，发挥锰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锰基新材料。（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8.加快松桃道坨年产300万吨锰矿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49.推动汇成新材料本地碳酸锰矿分解提取高纯锰材工业化等项目建成投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50.促进产业耦合发展，完成“富矿精开”关联产业工业总产值400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51.完善风、电光伏资源统筹管理开发制度，开工建设碧江三家坡风电场等项目，推动石阡羊角山风电场、松桃大坪农业光伏电站等8个项目建成投运、并网发电，新增电力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52.加大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资源跨界开发等综合利用，延长抹茶、油茶、红薯等产业链，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70%左右，打造高端生态食品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53.推动“水+N”融合发展，支持印江打造铜仁酱香白酒主产区和德江发展乳制品产业，建成投产江口德心水等项目，加快农夫山泉二期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54.深入实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同德药业、洋山河生物科技等重点医药企业扩能增产。（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55.围绕抹茶、红薯、中药材产业，各推动培育十亿级龙头企业1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
　　56.完成“三品”产业规上产值70亿元以上、新增规上企业2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
　　57.聚焦数字治理、数智赋能、数字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实施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平台经济提升等“十大行动”。（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铜仁市大数据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梵云集团等单位）
　　58.新建通信基站1200个以上，实现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100%、通信光缆和广电光缆双网覆盖。（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通管办等单位）
　　59.实施大数据重点产业项目30个以上，平台经济规模达340亿元以上，规上软服业收入增长18%以上。（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60.推动企业“智改数转”和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赋能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培育融合示范项目50个以上，完成8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打造数字化车间10个、智能工厂1个。（牵头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单位）
　　61.深入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62.开展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着力补齐园区水、电、路、气等短板弱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铜仁供电局单位）
　　63.启动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200MW/400MWh储能电站和大龙铁路专用线项目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交集团等单位）
　　64.加快配套发展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检验检测、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
　　65.推动大龙开发区申创国家级经开区、碧江高新区（铜仁高新区）申创国家级高新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66.促进大龙开发区、万山化工园区、玉屏经开区联动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67.围绕建设5个百亿级产业集群，加快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步伐，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23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68.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巩固拓展“以产保耕”试验示范成果，扎实开展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整治，严格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等单位）
　　69.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新建和改造提升10万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0.推进园地和林地上山、耕地下山，逐步调出25度以上陡坡旱地、河道湖泊内等不稳定利用耕地，完成置换5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单位）
　　71.深入实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法良机，粮油单产提升2％左右，完成省级下达的粮油生产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2.支持石阡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玉屏水稻制种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3.优化粮油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粮油储备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
　　74.建设“菜篮子”保供基地150个，确保重要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5.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培育壮大生态茶、生猪、蔬果、牛羊、家禽产业集群，大力发展食用菌、中药材、生态渔业等特色产业，实施百村百万生猪产业体系等50个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6.新增高标准抹茶基地2万亩，示范种植鲜食玉米3万亩、带动种植10万亩，“双高”红薯种植面积稳定在11万亩左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7.实施林业经济项目带动、基地建设、提质改造、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五大示范工程”，高质量实施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新建油茶、山桐子等特色林业产业基地30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78.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工程，建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0家、培育家庭农场3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在1.1万家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达20万亩，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6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
　　79.加快建设抹茶产业园、油茶产业园、红薯产业园、天麻产业园和江口、玉屏、石阡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速推进抹茶小城、抹茶小镇、抹茶街区、抹茶门店建设，大力发展乡村休闲观光、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提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单位）
　　80.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利用，健全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机制，加大“梵净抹茶”等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持续打响“梵净山珍·健康养生”品牌，加快培育一批“梵净”系列农业品牌精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81.拓宽销售渠道，完善冷链物流配套，助推铜仁土特产卖得更快、销得更远、效益更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82.聚焦“资源、客源、服务”三大要素，健全“一圈两带三区”联动发展机制，全面提高旅游业发展整体层次和水平，加快建设世界级康养旅居目的地，实现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总花费均增长8%以上。（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83.紧扣《梵净山世界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可容纳10万人的“大梵净山景区”建设目标，以项目建设带动景区扩容提质，优化梵净山世界级旅游景区功能，加快鱼粮溪国际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梵净山游客集散中心及抹茶小镇、腊尔山红石林景区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84.改造梵净山东线观光步道，优化提升环梵净山世界级旅游景区公路，推动沿线景区景点串珠成链。（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铜仁市梵净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印江县政府、江口县政府、松桃县政府）
　　85.加快朱砂古镇创建5A级旅游景区，碧江九龙洞、松桃潜龙洞创建4A级旅游景区。（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碧江区政府、万山区政府、松桃县政府）
　　86.支持梵净山—太平河、石阡温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质思南石林、五彩洋山河、乌江黎芝峡等景区。（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江口县政府、石阡县政府、思南县政府、德江县政府、沿河县政府）
　　87.统筹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加快万山朱砂矿系列文化遗产申遗进度，支持万山汞矿近现代建筑、困牛山战斗遗址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思南、石阡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积极申创国家级武陵山（黔东）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打造中南门街区博物馆群，全市备案博物馆达2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万山朱砂矿系列文化遗产申遗专班等单位）
　　88.狠抓省外、境外引客，面向珠三角、长三角等重点客源地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89.用好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完善外币兑换等国际化服务，实施系列旅游优惠措施，积极培育铜仁至东南亚、韩国等航线。（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分行、铜仁机场集团等单位）
　　90.聚力满足游客多元化、多层次需求，推动文旅、体旅、康旅、酒旅、农旅、交旅等融合发展，促进梵净山、石阡温泉等重点景区发展夜经济。（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梵净山管理局、铜仁市梵净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91.积极谋划一批森林、温泉、中医药、山地运动等优质康养项目，发展乡村旅居示范点，打造“旅居梵净山”品牌。（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92.做响梵净山马拉松、传统龙舟赛、“中南门之夜”等文体旅IP，更好实现聚客留客。（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93.紧盯“吃住行游购娱”领域开展文旅产业招商，引进涉旅优强企业5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94.加大涉旅经营主体培育力度，支持梵净山文旅集团做优做强，新增规上（限上）涉旅经营主体1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95.支持碧江、万山、江口、石阡、松桃、思南等地申创五星级饭店，力争新增五星级饭店1家、四星级标准饭店2家，新增国家级等级民宿1家和省级、市级等级民宿8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96.依托朱砂、苗绣、蘑菇石、黔金丝猴等特色元素，创新开发铜制品、石雕、剪纸、蜡染等一批文创产品。（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97.挖掘推出一批“梵净山珍”系列特色食品，推动打造美食街区10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
　　98.联动“黄小西吃晚饭”和凤凰古城、张家界等省内外重点景区，打造世界级精品旅游线路。（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铜仁市梵净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
　　99.优化“支支串飞”“小车小团”等服务新模式，构建“快旅慢游”交通综合体系。（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铜仁市梵净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古邑集团、铜仁凤凰机场集团等单位）
　　100.深入开展“文明在行动·满意在铜仁”“满意旅游痛客行”等活动，真正让游客乘兴而来、尽兴而归。（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
　　四、坚持示范带动、分类推进，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101.依托高铁北站建设，推动产城融合，促进“一核五组团”联动发展，优化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统筹布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
　　102.加快建设G242万山谢桥至老山口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守信中路等项目，开工建设环城高速及其互通连接线等项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03.支持碧江打造铜仁新型功能材料企业总部经济集聚区和纺织产业园。（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04.推动中伟新材料总部基地项目落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05.加快推进万山高质量转型发展，支持万山建设铜仁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建筑服务产业园，提升中心城区承载力、带动力、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
　　106.充分发挥县城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支点纽带作用，加快县城要素集聚，提升县域经济质量，壮大县域综合实力，县域经济总量达13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
　　107.围绕建设中心城区到各县城区“1小时交通经济圈”，加快提升通达能力，支持德江推进市域副中心、黔东北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玉屏、思南、松桃3个县城建设省级区域支点城市，江口、印江、石阡、沿河4个县打造特色县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
　　108.围绕“贵州绿色宜居山水城市”定位，深化城市文明建设，持续开展“四整治”“四提升”，着力构建“15分钟社区生活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09.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加快建设安全韧性城市，实施城中村改造3660户7735套、老旧小区改造25个2640户以上。新增公园绿地10公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0.加快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入地，新建、改造城镇地下管网175公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1.优化“一城一策”，开展全力帮扶盘活一批、高效审批开工一批、加大宣传促销一批、“四房联动”转化一批、两端发力释放一批“五个一批”工程，推动房地产“降存量、优增量”，完成房地产投资60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165万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2.落实“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政策，帮助协调解决房开企业资金困难，深入整治征地拆迁领域突出问题，加快在建项目建成交付，着力盘活停缓建项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3.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4.创新开展促销活动，加大房地产最新政策及落地成效宣传，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5.深入实施“四房联动”专项行动和存量安置房三年清零攻坚行动，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6.优化住房供给结构，提高住宅建设标准，建设“好房子、好小区”示范项目10个以上，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7.完善覆盖农村人口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过渡期后帮扶措施，严格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强化乡村振兴重点县建设和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深化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全面推进万山区东西部协作常态化帮扶机制试点和粤黔协作共建江口县“梵山净水·抹茶飘乡”乡村振兴特色带，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18.推动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巩固提升农村闲置低效项目资产盘活成效，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规范强村富民公司建设，建成强村富民工坊600个以上，力争30%以上的行政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55万元以上或集体经济收益达25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等单位）
　　119.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两清两改两治理”，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加强乡村建设风貌管控，建设“四在农家·和美乡村”特色小寨100个，农村规模化供水率50%以上、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62%以上，30户以上自然村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覆盖率90%以上，持续提升“厕污共治”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
　　120.统筹推进自治法治德治，大力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开展卫生家庭建设行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妇联等单位）
　　121.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落实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2.持续推进大型易地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牵头单位：市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3.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4.引导资金、人才、技术向农村有序流动，加快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单位）
　　125.统筹县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护，深化“客货邮”融合发展改革，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推进城市公交线向乡村延伸。（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6.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7.实施城乡畅通工程，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6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28.加快构建城乡社区生活圈体系，推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等单位）
　　五、坚持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筑牢发展基础支撑
　　129.优化调整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和学位供给，盘活用好现有资源，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0.支持碧江、松桃、沿河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印江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推动江口县、玉屏县综合高中建设。（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1.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确保学生吃上“放心餐”。（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2.推动创建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铜仁职院升创本科层次职业大学，支持铜仁幼专、贵州健康职院“双高计划”建设，支持铜仁学院申报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3.深入实施理工科强化行动，鼓励市内高校聚焦“六大生态产业”，调整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加强教学成果推广应用，增强服务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4.实施大力提高教师水平专项行动，弘扬教育家精神，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健全教师入职审查机制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教师评价考核。（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5.全面实施“县管校聘”改革，培养一批骨干教师、教学名师、名校（园）长，不断提升教师教书育人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6.坚持“五育”并举，深入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完善“校家社”协同育人机制，扎实开展千万师生阳光体育运动，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升身心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7.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力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支持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联合攻关锰基新材料、钠电池、锰渣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重点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8.加快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省级重点实验室、碳酸锰矿资源综合利用实验室、抹茶产业研究院等重点创新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39.聚焦“六大生态产业”布局建设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3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40.深入实施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大力开展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行动，健全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7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41.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协调补助机制，着力降低转化应用成本，鼓励企业积极承接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42.加快推进“低品位碳酸锰矿锰渣全过程控制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示范项目实施，开展锰渣无害化矿山填充工业化试验，提高低品位锰矿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143.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争取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项目立项5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44.抢抓省大力实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机遇，探索建立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着力引进关联优质企业，推动发展货运物流、观光旅游、应急救援、农林植保等特色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
　　145.深入实施“银龄计划”,持续开展“千名英才·智汇铜仁”“双招双引”等引才工程，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10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等单位）
　　146.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工程，落实“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开展重点人才倍增、千名硕（博）士引育等行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
　　147.推行“校聘企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双向流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148.做好“梵净之光”人才研修，健全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49.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落实“优才卡”等政策，办好“人才日”系列活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0.建设青年友好型成长型城市，持续营造识才、爱才、敬才、重才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团市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
　　六、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强发展动力活力
　　151.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确权登记和价值核算，开展行政单元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推进“梵净生态账户”扩面增量，深入探索碳票、林权、用水权等产品交易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等转化路径，推动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价值化补偿、产业化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人民银行铜仁市分行，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2.积极创建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3.建立国有企业“三资”管理清单，健全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和国有企业内控制度，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强化预算管理、成本控制和经营效益评价考核刚性约束。（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4.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加快融资平台公司压降转型，推动实体化市场化转型取得突破。（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5.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市、区（县）收入划分，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升市级统筹和县级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6.健全财源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机制，开展培植财源涵养税源三年攻坚行动，统筹用好各类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奖补资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壮大，市级预算安排1.5亿元用于保障大抓产业、大抓项目、大抓招商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7.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国有资源资产盘活力度，强化政府性基金和非税收入征缴，促进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8.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农业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交易、投融资管理等领域改革。（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59.积极主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0.深化国际友城合作，助力重点外贸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1.全力推动凤凰机场航空口岸实质性开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2.扎实推进中国（铜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深化“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在铜仁设立区域服务、物流分拨、电商选品和结算支付中心，新增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3.建立外贸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发展外贸，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1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4.支持新型功能材料、打火机、生态茶、红薯粉等特色产品扩大出口规模，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8%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
　　165.健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6.常态化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
　　167.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建议处置机制，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问题收集、反映、处置渠道，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
　　168.实施扩大民间投资三年行动，健全民间投资项目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69.实施扩大民间投资三年行动，落实PPP新机制，加大项目推介力度，积极争取省“四化”产业基金等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资金占比不低于4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
　　170.推动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六大生态产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民间投资占比不低于4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林业局等单位）
　　171.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措施，推动“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家、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2家、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60家、规上服务业企业1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172.对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的11家企业，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推动做大做强并加快上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美丽铜仁建设
　　173.严格落实河长制、林长制和长江十年禁渔。（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74.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加强梵净山、佛顶山、麻阳河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严防外来物种入侵。（牵头单位：市梵净山管理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75.加快创建梵净山国家公园，建成梵净山黔金丝猴拯救保护及野生动物救助基地。（牵头单位：市梵净山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76.强化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建成辰水、乌江（思南、沿河段）等大江大河主要支流治理工程，建设一批美丽幸福河湖。（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177.加强武陵山区“山水工程”项目后期管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78.深入开展全域绿化行动，完成营造林50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10万亩、水土流失综合治理380平方公里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79.深入实施“九大攻坚行动”，坚持“四铁”治污，深化“五法”路径，推动锰污染治理和锰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0.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1.加快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西南区域含汞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碧江高新坪污水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2.开展锦江河支流小江综合治理，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7%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比例10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3.中心城区、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均保持在97%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5.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主动服务并重，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强化日常风险排查整治，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6.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清洁生产和节能降碳改造，创建绿色制造体系6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187.落实“电动贵州”战略，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9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8.扎实推进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89.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大力倡导并全面推行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八、坚持科学防范、精准应对，守牢安全稳定底线
　　190.坚持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用好用足一揽子化债政策，建立债务风险防范应急资金池，有序推进存量隐性债务置换，稳步化解存量债务，坚决守住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底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91.强力推动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92.强化预算约束和执行监督，健全惠民补贴资金全周期监管机制，按时足额兑付到户到人财政资金，坚决兜牢“三保”底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93.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9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突出抓好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危化品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安委办成员单位）
　　195.加强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防范应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安委办成员单位）
　　196.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
　　197.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以县为重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护苗行动”。（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
　　198.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199.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整治殡葬领域乱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00.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铜仁。（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单位）
　　九、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提高群众生活品质
　　201.深入落实“六六就业稳岗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易地搬迁群众、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充分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移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
　　202.深入实施“技能铜仁”行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03.全面推进“人社+村居”基层就业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04.强化与东莞等省外城市劳务协作，农村劳动力省外务工稳定在80万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05.常态长效、依法纠治各类欠薪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等单位）
　　206.深入实施卫生健康水平“十个专项行动”和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支持松桃县人民医院创建三甲综合医院，建成松桃、思南、德江3个市级区域医疗中心，新增社区医院3个，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07.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疾控核心能力建设。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08.强化“一老一小”服务保障，着力整治养老服务突出问题，大力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养老，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探索“医养结合”模式，积极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
　　209.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健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0.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1.稳步提升城乡低保标准，加强特殊人群关心关爱，兜牢兜实基本民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2.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基层综合文化站（中心）示范项目10个以上，区（县）城市主题书房覆盖率达100%，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单位）
　　213.持续举办周末非遗秀、民间灯会等群众性文化活动。（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4.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健身设施，推进“15分钟健身圈”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5.办好市第五届运动会、第七届老年人运动会等体育活动。（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6.持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志愿同仁”品牌，全力建设“志愿之城”。（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十、十件民生实事
　　217.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10000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000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单位）
　　218.提升基础教育保障水平。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8所，新增学位5800个；建成铜仁一中科创楼和市民族中学体育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19.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创建三级医院2家，新建县域医疗次中心4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0.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建成家庭养老床位2030张以上，为38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建成铜仁市区域性儿童福利院。（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1.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建成棚户区改造850套、安置房367套；消除中心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学校历史易涝积水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2.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新建、改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10000户，其中新建5500户、改建4500户。（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3.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新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15座，新增充电桩350枪；新增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端口1200个；新建公共停车位1500个，新建改造城镇燃气管网50公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4.完善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实施碧江区南岳大桥至锦江大桥（东侧）海绵步道提级改造；建设城乡体育设施100个。（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5.提高普通公路本质安全水平。改造普通公路危桥15座，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00公里，建设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120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226.加强基层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建成乡镇标准化专职消防队48个。（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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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24年铜仁市中心城区国有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2/t20250220_86924537.html</link>
				<pubDate>2025-02-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制度使用改革，加强农用地地价评估与管理，建立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评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882号）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完成制定铜仁市中心城区国有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
　　《2024年铜仁市中心城区国有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铜府发〔2025〕4号.pdf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description>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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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24年铜仁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502/t20250220_86924531.html</link>
				<pubDate>2025-02-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自然资源评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882号）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完成了铜仁市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乡镇所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工作。
　　《2024年铜仁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铜府发〔2025〕3号.pdf
　　铜仁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description>
				<docId></docId>
				<source></source>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10/t20241028_85992607.html</link>
				<pubDate>2024-10-28</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我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进一步降低作业能耗，制定了《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24年9月30日
　　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  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  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4号)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自愿申请、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部分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农机具淘汰退出，加快更新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机具补贴范围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含履带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手扶变型运输机组，下同)、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变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播种机、耕整机械(含微耕机、履带旋耕机)、谷物烘干机、茶叶烘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具体报废补贴额见《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每年度，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者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应当齐备，并提供农机来历证明，对无法提供购置农机具发票等来历证明的机主(指合法拥有农机具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 ，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年限；
　　(二)主要部件损坏，维修费用大于同类新机价格50%；
　　(三)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引导淘汰的农业机械；
　　(五)柴油机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四及以下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回收主体确定
　　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或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中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机报废回收主体，应当配合机主完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同时接受商务部门的行业管理，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回收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履带式旋耕机、山地运输机报废回收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其他类别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执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具备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等部件拆解条件和能力的回收点，应将部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为方便转运，可对其他部分进行拆解处理。
　　七、操作程序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在《贵州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申请办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为：
　　(一)报废申请。老旧农业机械所有人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后，报废回收主体应在确认所有人身份信息、机具来历证明信息与报废机具等信息后，协助机主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系统。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同时确认和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及编号，回收主体需将以上信息如实录入“系统”。
　　(二)拆解销毁。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拆解或者销毁农机具后，需填写《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后，在“系统”上传相关数据和拆解前、中、后期图片。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 型拖拉机等完成拆解后，报废回收企业通过“系统”将相关拆解提示推送到“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与机主核实后，办理机具注销手续。需交回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可由机主自主上缴或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回收 。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型拖拉机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报废回收企业方可进行拆解。
　　(四)业务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审验复核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五)兑现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的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一卡通(社保卡)、《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到当地 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兑现农机报废补贴。更新机具的办理，需在完成报废流程后，重新在“系统”内申请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商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管理措施，廉洁高效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可按规定整合部门资金项目，鼓励引导乡、村农机销售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开展农机报废回收业务，提高农业机械报废回收便利性。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报废的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机报废回收企业业务管理，建立报废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农机报废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兑付，确保资金发放迅速、精准。商务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回收主体的行业监管，确保回收主体规范运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报废回收主体有害金属、有害液体回收和可回收材料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杜绝因拆解机具引起的环境污染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 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规范回收拆解。县级农业农村、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虚假报补，一机多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应规范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不得回收、拆解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得买卖报废的农业机械及其主要配件，一经发现，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建立报废台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要建立包含报废农业机械整机、拆解重点环节与主要零部件拆解或者销毁前、后照片等内容的档案。建立健全农机报废台账，应保存具有明显标识特征的图片资料，随时接受辖区农业农村、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农机具的报废影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各回收主体需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
　　(六)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同步废止。
　　附件：1.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pdf
　　      2.农业机械来历和归属承诺书(样式).docx
　　      3.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申请表.docx
　　      4.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docx
　　政策解读：贵州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解读<!--!doc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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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9/t20240919_85725289.html</link>
				<pubDate>2024-09-19</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松府发〔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松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
　　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重点项目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应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安排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精准施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资金投入新格局。立足实际，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投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与之相适应、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扶贫效益。扎实开展摘帽后续巩固提升工作，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松桃新篇章。实现“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目标。
　　四、整合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6〕22号、财农〔2021〕22号、黔府办发〔2016〕24号和黔财农〔2021〕12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4年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有：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三）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部分）、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部分）、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部分）；
　　（四）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粮油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畜牧业发展、人才培育部分）；
　　（五）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含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
　　（六）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和相关试点资金）；
　　（七）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部分）、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中央及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九）中央及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十）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省级污染防治专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十一）中央交通运输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
　　（十二）中央及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十四）中央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六）中央及省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部分）；
　　（十七）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
　　（十八）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五、实施步骤
　　（一）调整阶段（2024年8月）。根据本年上级整合资金指标到位情况，结合本年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相关项目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对年初整合方案进行调整修订。
　　（二）实施阶段（2024年8月—12月）。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并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及检查验收。实施过程中原报项目如有调整，及时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
　　（三）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完成县级自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立查立改，迎接省级考评验收。
　　六、整合资金
　　（一）整合项目计划总投资情况。2024年我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方案项目计划投资整合资金36858.72万元，共计实施项目158个。
　　1.农村基础设施类。计划投资整合资金11088.48万元，共计安排实施项目102个，其中安置点配套设施项目8个2096万元，产业路建设项目7个2365.56万元，产业配套基础设施6个531.2万元、河道综合治理5个1279.23万元、河堤沟渠建设8个474.83万元、农村道路项目27个1375.24万元，人居环境整治项目12个1466.94万元，特色村寨项目5个1081万元，污水处理项目1个50万元，饮水工程项目3个368.48万元。
　　2.农业产业发展类。计划投资整合资金25770.24万元，共计安排实施项目56个，其中产业贷款贴息项目2个1300万元，蛋鸡养殖项目19个8600万元，农业生产加工项目18个5757.66万元，养殖项目5个4900万元，稳岗就业项目5个2705.58万元，种植项目5个1240万元、管护项目1个967万元、其他项目1个300万元。
　　（二）整合资金来源及规模。2024年计划整合涉农专项资金36858.72万元，涉及部门5个，其中计划整合中央资金32557.66万元、省级资金4301.06万元。分别为：
　　1.县农业农村局计划整合30386.72万元，其中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补助资金28772.66万元、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1614.06万元。
　　2.县民宗局计划整合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570万元。
　　3.县财政局计划整合3075万元，其中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1636万元，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1439万元。
　　4.县水务局计划整合720万元，其中中央水利发展资金612万元，省级水利发展资金108万元。
　　5.县林业局计划整合1967，其中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967万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1000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制定规划
　　1.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各部门行业规划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在规划指导下，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发展规划及具体项目建设方案，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
　　2.县整合办每年年初及8月初向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提供年度可以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规模。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整合部门提交的整合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并调整完成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根据整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为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3.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及7月底前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编制完成本部门《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项目的申报立项、前期可研、投资评审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涉农项目的按期申报和实施。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监管，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和规范好项目资金使用。
　　（二）统一申报流程
　　一是项目计划申报审批流程。各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整合涉农项目申报计划→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向上级报备”的程序实施。二是项目计划变更调整程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上级报备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按“部门提出或变更申请→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向上级报备”的程序实施。
　　（三）统一实施项目
　　涉农整合项目及资金文件下达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和职责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原则，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报请批复后实施。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完工后，整理竣工资料提交审计，项目竣工决算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
　　（四）竣工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在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及时做好整合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论作为绩效评价、财务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及时交付使用。
　　（五）资金报账
　　整合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报账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账，明晰资金流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六）绩效评价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为主要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相关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八、工作要求
　　（一）发挥县统筹主体作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及年度计划，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合力。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充分发挥贴近乡村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要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构建资金使用制度体系。要完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及各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不得以财政资金列支。
　　（三）实行严格监督评价。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开展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绩效评价及考核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涉农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项目安排、工作日常调度；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整合资金来源和监督管理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其他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完善本系统的专项规划，做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按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考核。
　　附件：1.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汇总表（调整方案）.xls
　　      2.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计划表（调整方案）.xlsx
　　政策解读：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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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Id></do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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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image>
			</item>
		
			<item>
				<title><![CDATA[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通知]]></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5/t20240506_84471731.html</link>
				<pubDate>2024-05-0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松府发〔2024〕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松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重点项目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应坚持规划引领、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安排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精准施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资金投入新格局。立足实际，科学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投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与之相适应、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扶贫效益。扎实开展摘帽后续巩固提升工作，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松桃新篇章。实现“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目标。
　　四、整合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6〕22号、财农〔2021〕22号、黔府办发〔2016〕24号和黔财农〔2021〕12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4年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有：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二）中央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三）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部分）、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部分）、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部分）；
　　（四）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粮油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畜牧业发展、人才培育部分）；
　　（五）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含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
　　（六）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和相关试点资金）；
　　（七）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部分）、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中央及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九）中央及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十）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省级污染防治专项用于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十一）中央交通运输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
　　（十二）中央及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十四）中央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六）中央及省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部分）；
　　（十七）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
　　（十八）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1月—3月）。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机构，完善《松桃苗族自治县“十四五”规划》，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做好申报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全年涉农专项资金收支测算，根据上年度整合资金规模编制《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资金。
　　（二）调整阶段（2024年4月—8月）。根据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对相关项目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对整合方案进行调整修订。
　　（三）实施阶段（2024年9月—11月）。完成资金划拨，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及检查验收。实施过程中原申报项目如有调整，及时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准。
　　（四）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完成县级自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立查立改，迎接省级考评验收。
　　六、整合资金
　　（一）整合项目计划总投资情况。2024年我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项目计划投资整合资金32265.92万元，共计实施项目140个。
　　1.农村基础设施类。计划投资整合资金8383.21万元，共计安排实施项目84个，其中安置点配套设施项目15个2831万元，产业路建设项目25个2041万元，沟渠河堤建设项目8个462.4万元，河道综合治理项目3个1000.35万元，农村道路项目25个1333.5万元，人居环境整治项目6个363.56万元，特色村寨项目1个401万元，污水处理项目1个50万元，其他项目1个50万元。
　　2.农业产业发展类。计划投资整合资金23882.71万元，共计安排实施项目56个，其中产业贷款贴息项目1个1000万元，蛋鸡养殖项目11个5550万元，技能培训项目1个200万元，农业生产加工项目32个11200万元，养殖项目4个3982.71万元，稳岗就业项目4个1650万元，种植项目3个300万元。
　　（二）整合资金来源及规模。2024年计划整合涉农专项资金32265.92万元，涉及部门4个，其中计划整合中央资金30657.92万元、省级资金1608万元。分别为：
　　1.县乡村振兴局计划整合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补助资金27352.71万元。             
　　2.县民宗局计划整合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570万元。
　　3.县财政局计划整合3473.21万元，其中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1223万元，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1500万元，中央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900.21万元。
　　4.县水务局计划整合720万元，其中中央水利发展资金612万元，省级水利发展资金108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制定规划
　　1.县乡村振兴局要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及各部门行业规划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在规划指导下，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发展规划及具体项目建设方案，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
　　2.县整合办每年年初及8月初向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提供年度可以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规模。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整合部门提交的整合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并调整完成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根据整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为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3.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及7月底前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和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编制完成本部门《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进行项目的申报立项、前期可研、投资评审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涉农项目的按期申报和实施。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监管，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和规范好项目资金使用。
　　（二）统一申报流程
　　一是项目计划申报审批流程。各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整合涉农项目申报计划→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向上级报备”的程序实施。二是项目计划变更调整程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上级报备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按“部门提出或变更申请→县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向上级报备”的程序实施。
　　（三）统一实施项目
　　涉农整合项目及资金文件下达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和职责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原则，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报请批复后实施。按规定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实施完工后，整理竣工资料提交审计，项目竣工决算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
　　（四）竣工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在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及时做好整合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论作为绩效评价、财务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及时交付使用。
　　（五）资金报账
　　整合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规定和要求，办理报账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账，明晰资金流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六）绩效评价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目标为主要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相关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八、工作要求
　　（一）发挥县统筹主体作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及年度计划，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合力。要结合各部门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充分发挥贴近乡村一线、管理信息充分的优势，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要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构建资金使用制度体系。要完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及各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不得以财政资金列支。
　　（三）实行严格监督评价。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开展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绩效评价及考核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涉农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工作责任。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项目安排、工作日常调度；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整合资金来源和监督管理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其他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完善本系统的专项规划，做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按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考核。
　　附件：1.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汇总表（年初方案）.xls
　　          2.松桃苗族自治县2024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计划表（年初方案）.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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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3/t20240312_83915910.html</link>
				<pubDate>2024-03-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六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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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3/t20240312_83915836.html</link>
				<pubDate>2024-03-1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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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七）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八）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九）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十）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十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十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十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十六）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十七）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十九）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二十）开展培训宣传。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二十二）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级人民政府要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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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3/t20240312_83915804.html</link>
				<pubDate>2024-03-1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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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协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章        预防化解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自愿；
　　（二）尊重公序良俗；
　　（三）源头防控，预防为主，注重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
　　（四）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第四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志愿服务。
　　第七条 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协作
　　第八条 省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市、州和县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应当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明确牵头单位、组织，共同办理。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矛盾纠纷可以提请由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领导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应当由负有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联动化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应当：
　　（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
　　（二）积极引导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三）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
　　（四）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并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建立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依法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或者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章 预防化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预防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及时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对排查发现的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包括：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
　　（四）公证；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四条 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途径、成本和风险。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协商和解、调解等经济便捷、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文明执法，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十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开发运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人员的选拔、培训机制，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化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吸纳专业化、高素质人才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对知识产权、大数据、金融等专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设立心理工作室，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涉及的社会治理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可以通过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第三十七条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予以通报、约谈、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的含义：“一中心”是指通过成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纵横联动、分级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张网”是指将辖区划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配备网格长、网格员，整合各方力量，服务网格辖区群众。“十联户”是指将网格中相对集中居住的村（居）民按照十至二十户左右标准划分联防联治服务单元，民主推选联户长，由联户长负责专门联络联系，采集信息、发现风险、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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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35号]]></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3/t20240312_83915778.html</link>
				<pubDate>2024-03-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235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四）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第八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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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title>
				<category>政策文件</category>
				<link>https://www.songtao.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202403/t20240312_83915739.html</link>
				<pubDate>2024-03-1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二、学习重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党内法规
　　1.认真学习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深刻理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
　　2.认真学习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熟悉掌握党的组织结构、组织体系以及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定位、产生运行、职权职责。
　　3.认真学习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深刻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丰富内涵，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4.认真学习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深刻理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
　　5.认真学习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三）国家法律
　　1.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熟悉掌握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增强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2.认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等，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增强依法斗争本领。
　　3.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增强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
　　4.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
　　5.认真学习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深刻把握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推动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
　　6.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深刻把握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7.认真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维护公正司法；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
　　（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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