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2023年7月6日4点22分左右,当事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URM318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运输猪胴体(7头,重670.00公斤,货值金额12194.00元)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黔东农贸大市场贩卖时被我县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运输的该批猪胴体无检疫印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执行基准序号68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违法经营猪肉670公斤予以没收销毁,并处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00)。
松桃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