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警示旅游从业者守法经营,从而营造健康、文明、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将2024年查处的部分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贵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6月,根据全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安排,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采取市县联动的方式对松桃苗族自治县某小学开展研学活动核实调查。经查,贵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与松桃苗族自治县某小学签订研学合作协议,于2024年4月12日擅自组织该校部分班级学生前往万山九丰农博园开展为期一天的研学活动。此次研学活动每人收费200元,共计9200元。贵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1、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3.对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案
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铜仁市万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来函称:当事人贵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26日因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在2024年6月3日收到补足质量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但截至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请求我局依法督促其补足质量保证金。2024年6月13日,经我局市场管理科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当事人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余额为4万元。当事人注册时缴纳的20万元,因疫情期间对旅行社的政策支持,已于2020年退还了16万元。2024年6月14日,我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6月24日前补足质量保证金。截至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未按照规定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违法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