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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2007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9-19 14:14:51
文  号: 铜环(松)不罚字〔2024〕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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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环(松)不罚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90095740947

单位地址: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街上

负责人:龙光旭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鸡舍3栋约5278平方米,建有综合楼1栋约730平方米,建有蛋品包装车间1栋约800平方米,建有蛋鸡养殖设备3套,污染防治设施、化粪池等设施还未建成。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停建状态。经调查,你单位实施的松桃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于2023年7月开始建设,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存在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委托人身份;

2.你单位提供的《松桃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松桃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为松桃苗族自治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业主。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据,证明你单位松桃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4.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证明你单位项目处于停建状态,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5.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明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4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字〔2024〕24号)。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松)不罚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你单位实施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东西部协作共建产业园大坪场镇30万羽蛋鸡养殖项目该蛋鸡项目在违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建设,未对周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前期积极办理环评手续,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免于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应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环保类法律法规学习,在实施重大项目时应请你单位法律顾问对项目相关手续进行审核。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合法合规,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完善内部管理,对本次违法行为做到举一反三,严格按照环评类别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杜绝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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