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松桃宏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光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DL7302D
公司地址: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汽贸城(高速南站出口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9月26日,我局根据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对你松桃宏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涉案线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检测线上配置OBD诊断仪终端手机中安装有涉案线索中“OBDⅡ”的配套软件APP(V799)和一台表面标有“OBDⅡ”字样两端有转换连接口的黑色仪器。经对OBDⅡ黑色仪器、手机APP(V799)软件进行连接测试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该OBDⅡ黑色仪器为作弊器,该作弊装置内设置的CID原始数据为“VW12348912767GHI”。
经执法人员逐一查阅、甄别你公司2023年12月-2025年5月以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OBD读取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一致的异常数据情况,其中CALID均为“VW12348912767GHI”、CVN均为“86876162”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计有172份(其中7份检测报告为公司的同一台车辆开展对比检测或环检未收费)。
经查,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对车载诊断系统上传的OBD故障信息进行屏蔽,干扰OBD诊断仪读取真实数据,模拟生成虚假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和软件标定验证码(CVN)信息,向检测系统发送虚假合格数据,使车辆通过OBD检验,并出具合格报告,违法所得共计3661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扣押笔录1份、现场鉴定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现场查获OBDII 作弊器进行现场连接测试及OBDⅡ黑色仪器扣押、鉴定等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5年6月1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光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公司职务,公司基本情况、机动车环保检测流程及OBDII作弊器的购买、使用等情况。
2.2025年6月1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检测站站长雷少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资格。
3.2025年6月16日、2025年9月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OBD检测员蒋岍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OBD检测资格及OBDII作弊器的使用等情况。
4.2025年6月1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检测站视频安检员石华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资格。
5.2025年6月1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检测站引车员何一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资格。
(三)影像证据
1.2025年6月6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9月11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内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3个。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使用OBD作弊器对车辆做测试情况;现场开展司法鉴定时将OBD作弊器连接手机APP(V799)后,该手机APP(V799)软件首页显示异常数据码的情况;你公司检测员蒋岍萍现场模拟OBD作弊器工作原理情况。
2.2025年8月,你公司自行对12台车辆的OBD信息进行复测,你公司在对该12台车辆复测完成后向我局提交现场复测照片12份。证明:本次复测的车辆CALID码与你公司在2024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不同,重复CALID“VW12348912767GHI”异常数据码为使用OBDII作弊器情况下出现。
(四)电子证据
你公司法人冉光荣与公司原职工任洪刚在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时间:2025年6月23日;证明:你公司法人冉光荣在2023年11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公司职工任洪刚购买OBDII作弊器的情况和任洪刚于2024年2月初离职的情况。
(五)书证
1.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冉光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6日,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你公司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证明:你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3.你公司提供与原职工任洪刚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证明:你公司与任洪刚的劳务关系。
4.你公司提供校定证书15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证明:该公司检测设备经过计量检定,均处于有效期内。
5.你公司自行对12台车辆的复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打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证明:你公司复测出具的上述部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的发动机控制单元重复出现CALID代码为“VW12348912767GHI”,上述报告中重复CALID异常码为你公司使用OBDII作弊器情况下出现。
6.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提供单位: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证明: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你公司的“OBDⅡ黑色仪器”、手机APP(V799)”进行司法鉴定。
7.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证明:1.OBDII黑色仪器为作弊设备,该作弊装置内设置的CID原始数据为“VW12348912767GHI”。2.0BDII设备可通过OBDII APP(V799)软件对其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从而达到篡改原车数据的目的。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系统打印件172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提供单位:松桃宏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出具的17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的发动机控制单元重复出现CALID均为“VW12348912767GHI”、CVN均为“86876162”。
9.车辆检测收据复印件165份和车辆收取检测费统计表。提取时间: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8日,提供单位:松桃宏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出具的165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计收取环检(尾气)检测费36610元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5年9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2025〕8号),2025年9月28日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和方式。2025年9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松桃宏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申请书》,来文提出从轻处罚的四条申辩意见:一是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体现了良好的认错态度;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短,且已主动终止并积极消除影响;三是深刻反省,已实施全面有效的内部整改,杜绝再犯,公司主动上交工具,已将涉案的OBD作弊器及配套手机软件交由贵局封存,不再领回使用;四是公司经营面临实际困难,恳请贵局予以体恤。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上交作弊器等整改措施系在案发后进行的被动补救行为,且在案发后,大部分涉案车辆仍在上路行驶,并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不符合从轻、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系法定义务,不得作为从轻处罚的独立事由;我局在调查中,已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及配合调查情况充分考量。综上,上述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第四条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法定罚款幅度为10万至50万元。本案罚款金额30万元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未超出法定幅度。且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达172份,严重干扰国家对机动车的环境监管并损害了公共利益。我局实施行政处罚旨在纠正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经营困难不符合法定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综上,该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8号)及其送达回执、《关于松桃宏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申请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违法情节裁量如下:1.按照裁量因素类别: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幅度为50%;2.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10辆及以上的),裁量幅度为50%;计算公式为:[(50%+50%)×60%]×500000元=300000元。经裁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环检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陆百壹拾元整(¥36610.00);
(二)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