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松桃人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AJU24230
公司地址: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汽贸城B1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贵州省环监局反馈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6月9日,你公司在对贵DQR880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固定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时长为4分30秒,在该原始视频第1分13秒至1分15秒,第1分24秒至1分27秒,2分04秒至2分07秒,该车辆均有明显持续冒黑烟现象。
2.2025年7月7日,你公司在对贵DQ7091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固定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时长为15分39秒,在该原始视频时段的第1分47秒至1分49秒,2分4秒至2分7秒,2分19秒至2分21秒,2分29秒至2分31秒,5分45秒至5分47秒,5分53秒至5分59秒,7分14秒至7分16秒,7分25秒至7分28秒,12分21秒至12分27秒,该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
3.2025年7月8日,你公司在对贵DC5860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移动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时长为6分52秒,在该原始视频时段的第2分35秒至2分38秒,2分50秒至2分54秒,该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上述3台车辆情况应当判定为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向上述3台车辆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7月29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贵DQR880、贵DQ7091、贵DC5860等3台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予以认可的事实。
(二)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8月5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坚、检测站站长龙双富、检测站尾气检验员杨剑锋(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3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证明:上述3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资格以及对贵DQR880、贵DQ7091、贵DC5860等3台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有明显冒黑烟现象的认定无异议。
(三)影像证据
2025年7月29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现场调取贵DQR880、贵DQ7091、贵DC5860等3台车辆分别于2025年6月9日、2025年7月7日、2025年7月8日在你公司检测站进行环保检测的视频监控录像。证明:贵DQR880、贵DQ7091、贵DC5860等3台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均排出明显可见黑烟的事实。
(四)书证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准证书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和你公司检测设备经过计量检定,均处于有效期内。
2.你公司对贵DQR880、贵DQ7091、贵DC5860车辆进行检测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打印件3份、检测费收款收据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5年7月29日,证明:贵DQR880、贵DQ7091、贵DC5860等3台车辆2025年在你公司检测站进行尾气检测的情况。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陈述、申辩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松)责改〔2025〕5号),2025年9月23日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和方式。2025年9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松桃人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违法的从轻处罚申请》,来文陈述理由为:“一是我公司系首次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此前一直守法经营,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查处,本次违法是因工作人员疏忽,对检车流程不熟悉所导致,主观上非故意为之,事情发生后,我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对员工一定加强教育培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二是2025年7月9日,贵局和省环监局在我公司现场检查反馈问题后,在得知违法情况后,我公司立即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车牌号为贵DQ7091、贵DC5860等车辆进行了紧急召回,并且对该二车辆进行了重新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通知贵DQR880车主进行了维修,且已经达到了合格标准,及时消除了冒黑烟的问题。三是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是遵照国家相关法律生产和经营,在社会上有着良好的口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理想,松桃目前车检行业已有6家,公司平均每个月检车量只有二百五六左右,员工工资和社保开支巨大,尚处于亏损状态,难以承受较重的行政处罚,过重的处罚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车辆召回进行了复测,符合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从轻幅度为13%。
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6号)及其送达回执、《关于松桃人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违法的从轻处罚申请》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及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违法情节裁量如下:1.按照裁量因素类别: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幅度为 50%;2.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5辆及以下的),裁量幅度为 10%;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裁量幅度为13%。计算公式为:[(50%+10%)×60%-13%]×500000元=115000元。经裁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环检违法所得人民币柒百肆拾元整(¥ 74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