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东莞市华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2KLC9X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大路厚街段5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宁思墩
根据信访举报投诉,2025年8月26日-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生产车间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现场委托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北侧居民点、经开区办公楼环境空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第〔20250488〕号)显示:厂区5栋排气筒DA001、DA003、DA004、DA005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分别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的0.14倍、3.65倍、9.08倍、8.33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贵州乐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9月28日提供的环保日常运营维护合同、活性炭电子发票、活性炭更换台账及东莞市华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9月29日提供的巡查台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环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
3.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第〔20250488〕号),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存在废气处理排放超标事实。
4.2025年9月10日《检测报告》(编号第〔20250488〕号)的送达回证、2025年8月28日和2025年8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其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废气处理排放超标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