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范**
身份证号码:330************535
地 址:******
根据《贵州省环境监察局来松桃帮扶指导问题清单》“松桃恒星建材有限公司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验收情况,相关违法情况已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查处。”及《铜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松桃恒星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问题开展调查处理的督办通知》,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为再生骨料生产、混凝土加工、再生砖生产。2020年9月开始建设再生骨料生产线,2021年3月建设完成,混凝土加工与再生砖生产线尚未开工建设。按照获批的《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项目需建4000平方米全封闭钢架棚,厂区道路需硬化,厂区周边需设置雨水沟等环保设施。你公司钢架棚未建设,厂区道路未完成硬化,于2024年10月17日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KR2410(01)01)显示: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所测指标均达标,2024年10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于2024年3月进行生产调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描述存在与实际不符。2025年4月23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到你公司帮扶检查时指出堆场钢筋棚未建设,厂区道路没有硬化等与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问题,你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启动整改,2025年5月7日完成整改。2025年7月26日重新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5年7月30日公示《关于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再生骨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的公示》。
经查,你公司2024年10月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及你个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及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
2.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松桃恒星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及重新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与实际建设不符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范**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
4.你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提供的2024年10月《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证明你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实际建设不符。
5、你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提供的《关于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再生骨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的公示》(2025年7月30日公示)及《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再生骨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重新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下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对你作出的拟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你既是公司自然人独资,又是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个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你个人作出批评教育。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