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松桃政府网
微博、微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7404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17 10:11: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2025〕14 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2025〕14 号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松桃恒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AJR1D05G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滨江花园A区20栋119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范旭军  


根据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反馈“松桃恒星建材有限公司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验收情况,相关违法情况已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查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为再生骨料生产、混凝土加工、再生砖生产。2020年9月开始建设再生骨料生产线,2021年3月建设完成,混凝土加工与再生砖生产线尚未开工建设。按照环评报告要求:项目需建4000平方米全封闭钢架棚,厂区道路需硬化,厂区周边需设置雨水沟等环保设施。你公司钢架棚未建设,厂区道路未完成硬化,2024年10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在网上进行公示。2025年4月23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到你公司帮扶检查时指出堆场钢筋棚未建设,厂区道路没有硬化等与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问题,你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启动整改,2025年6月22日完成整改。2025年7月26日重新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5年7月30日公示《关于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再生骨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的公示》。查明你公司2024年10月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与实际不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松桃恒星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处于停产状态及重新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与实际建设不符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你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提供的2024年10月《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证明你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实际建设不符。

5.你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提供的《关于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再生骨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的公示》(2025年7月30日公示)及《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再生骨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重新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拟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不予处罚申请》,申请理由为:“1.属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极小。3.已及时纠正并消除潜在影响。4.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深刻认识错误 。”经我局复核,你公司松桃恒星建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报告要求,项目堆场需建4000平方米全封闭钢架棚,你公司在堆场钢架棚实际未建设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组织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报告中内容体现堆场封闭式钢架棚建设“落实情况”描述为“与环评一致”,与实际不符,该行为存在弄虚作假、主观故意,你公司在进行自主验收前,知道需建设钢架棚而未建设,自主验收通过后,仍未及时完善建设钢架棚,直到2025年4月23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到你公司帮扶检查时指出堆场钢筋棚未建设等问题时,你公司2025年4月23日开始整改,2025年7月30日整改完成。经查明,你公司自2024年10月虚假验收后每月存在生产现象。我局对你公司《不予处罚申请》陈述的理由,对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理由不予采纳;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极小理由不予采纳;对及时纠正并消除潜在影响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也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9”计算罚款,按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的调试情况的),裁量幅度为1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幅度为0%;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幅度为15%;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超过责令改正时间(不足5日的),裁量幅度为5%,计算公式为:[(10%+15%+5%)×60%]×1000000元=180000元整,裁量结果(18万元)低于法定金额20万元,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经我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Copyright www.songtao.gov.cn

主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公网安备 52062802000102号   |  备案号:黔ICP备1600390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6280026  |  管理员邮箱:stzw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