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628MA6GWNCR7M
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团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景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环境问题举报,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进行调查,发现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西北方约100米处的草丛中有浑浊水体流出,经排查,浑浊水体流出点正上方约50米处有一翻耕过的土地,土地中有养殖废弃物积存,积存面积约50㎡,上方约3米处有一根白色水管,白色水管与黑色50PVC管相接,黑色50PVC管源头来自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场氧化塘。经查,你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事生猪规模养殖场及生猪代养点的粪污利用处置等工作,负责承担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的粪污利用处置任务。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联合社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你联合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5日,你联合社粪污处置工作人员在处置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粪污时,将粪污从氧化塘抽至养殖场西北方流转的土地中,未及时利用导致养殖粪污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于2025年9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松桃苗族自治县生猪养殖粪污处理委托协议》、《抽粪人员劳务合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台账》,证明你联合社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联合社工人在处置养殖粪污过程中造成养殖粪污流入外环境;
3.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15206280000008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3520628MA6DWU8L9C002Z)等证据,证明松桃迓驾青山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经营活动;
4.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联合社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5.《铜环(松)罚决字〔2024〕3号》、《铜环(松)罚决字〔2024〕4号》和《铜环(松)罚决字〔2024〕9号》证明你联合社两年内受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共计3次。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联合社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10号),告知你联合社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你联合社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联合社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联合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查实,2023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你联合社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2024年5月14日受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共计3次,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2024年5月17日印发)“三、从重处罚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三)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情形,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3”及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三)”计算罚款,按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为20%;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裁量幅度为20%;从重情形幅度5%),经裁量,我局决定对你联合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和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之规定,你联合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松桃苗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缴纳该罚款事宜,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联合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