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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3010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04 17:30:55
文  号: 铜环松罚〔2025〕1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2025〕16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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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东莞市华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2KLC9X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大路厚街段5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宁思墩  


根据信访举报投诉,2025年8月26日-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生产车间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我局现场委托的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北侧居民点、经开区办公楼环境空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第〔20250488〕号)数据显示:厂区5栋DA001、DA003、DA004、DA005排气筒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均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20mg/m3),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贵州乐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9月28日提供的环保日常运营维护合同、活性炭电子发票、活性炭更换台账及你公司2025年9月29日提供的巡查台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处于生产状态,环保设施处于运行状态,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事实。

3.贵州瑞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第〔20250488〕号),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存在废气处理排放超标事实。

4.2025年9月10日《检测报告》(编号第〔20250488〕号)的送达回证、2025年8月28日和2025年8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运维的松桃乐嘉高端玩具加工及生产项目废气处理排放超标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拟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告知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开展自行达标检测(达标),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情形,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计算罚款,按照裁量因素: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幅度为15%;超标因子(一个),裁量幅度为10%;超标排放情况(超标3倍以上),裁量幅度为20%;小时烟气流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裁量幅度为1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一般期间),裁量幅度为10%;因你公司自行整改,开展自行监测达标,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裁量幅度为30%,计算公式为:[(15%+10%+20%+15%+10%)×60%-30%]×1000000元=120000元。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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