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松桃政府网
微博、微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4685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08 16:35:2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5〕11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5〕11号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628MA6GWNCR7M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经济开发区9栋2楼

法定代表人:田景红


根据2025年11月11日信访投诉事项,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事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粪污处置活动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0月至11月,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氧化塘连接直径为50#的黑色PE硬管,将氧化塘中粪污抽至到寨英镇李家庄村古井(小地名)承租的农土中,该承租地内有粪污浇灌痕迹,部分土地已翻犁,土坎有粪污溢流痕迹,未被翻犁的土地及周边草丛有大量粪污沉积现象。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溢流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11月24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合作社联合社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现场执法视频,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溢流进入外环境。

3.2025年12月2日松桃惠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周正友在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2025年11月20日贵州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5206280000027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20628MA6DLAR54B102X)证明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环保手续情况。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11月24日提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生猪养殖粪污处理委托协议》证明周正友委托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施粪污处理活动。

4.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14日之前完成整治。

我局将对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Copyright www.songtao.gov.cn

主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公网安备 52062802000102号   |  备案号:黔ICP备1600390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6280026  |  管理员邮箱:stzw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