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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61703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24 15:18:50
文  号: 铜环松责改〔2025〕1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5〕12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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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7M437202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小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程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生产工艺中混合、筛分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有集气罩,发酵工艺也未建有纳米分子膜,发酵环节到粉碎环节中增加了进料斗环节,进料斗未安装集气罩收集粉尘。

经查,你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年产量3万吨有机肥、2万吨营养土,主体工程于2025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2025年12月17日,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3.我局于2025年12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2025年12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表〔2025〕2号),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现场安装的治污设施与环评中要求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一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1月20日前完成改正。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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