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520628MA6GWNCR7M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经济开发区9栋2楼
法定代表人:田景红
根据信访投诉事项,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事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粪污处置活动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0月至11月,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利用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氧化塘连接直径为50#的黑色PE硬管,将氧化塘中粪污抽至到寨英镇李家庄村古井(小地名)承租的农土中,该承租地内有粪污浇灌痕迹,部分土地已翻犁,土坎有粪污溢流痕迹,未翻犁的土地及周边草丛有大量粪污沉积现象。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溢流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松桃苗族自治县健达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11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联合社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现场执法视频,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溢流进入外环境。
3.2025年11月20日贵州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5206280000027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20628MA6DLAR54B102X)证明寨英镇李家庄村定高生猪代养点环保手续及属于规模化生猪代养点事实。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11月24日提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生猪养殖粪污处理委托协议》证明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活动。
4.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5.2026年2月2日我局通过查询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调取铜环(松)罚决字〔2024〕4号等相关案件资料,证明你专业联合社在2024年以来共计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3次。
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第三款“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3次(含3次)以上的;”之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3”计算罚款,按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为20%),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裁量幅度为20%),从重10%,计算公式为:[(20%+20%)×60%+10%]×100000元=34000元,经我局决定:对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圆整(¥34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缴纳罚款事宜,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