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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8931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12 10:44:55
文  号: 铜环松责改〔2026〕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6〕1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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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环松责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7M437202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小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程


根据木池河自动监测站氨氮数据异常进行排查溯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5日、27日对你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小木村二组的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发酵车间约有900吨正在发酵粪污,低洼处形成有积水,西侧围墙内放置有容积约为0.11立方米小推车一辆,东侧围墙外有发酵废液渗出痕迹。发酵车间西侧围墙外倾倒、堆放有粪污,呈灰黑色,伴有明显臭味,倾倒、堆放的粪污形成长约4米、约5平方米的干粪污堆积带,堆积带下方形成水体径流通道。发酵车间至粪污倾倒堆放处的通道路面和雨水沟内存在撒落粪污。二、厂区正南方约200m处山林中有粪污堆积,未见有防渗措施,有明显臭味,粪污内有明显鸡毛混杂,堆积面积约200㎡。

经调查,2026年2月23日降雨,雨水进入发酵车间,导致发酵废液从发酵车间东侧围墙外渗出,废液经过雨水冲刷进入雨水沟,通过发酵车间西侧围墙外未封堵的雨水沟排口进入外环境。因车间内积水影响发酵效果,现场负责人用小推车将发酵车间内粪污混合物(鸡粪、秸秆面、菌沫面和雨水)倒至发酵车间西侧围墙外,共倾倒8车。2024年1月降雪,压塌厂房,你公司为重建厂房,将厂区的部分生产原料及成品约30吨转移至厂区正南方约200m处山林中堆放至今,未及时处置。

你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属于制造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3.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调取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表〔2025〕2号)、《<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绿兴评估表〔2024〕5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部分章节,证明你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设计规模,建设内容及行业分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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