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环松罚〔2026〕3号
当事人姓名:周胜宇
身份证号码:230305XXXXXXXX2469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太和东路丰合明园小区
职务:经理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管定点帮扶专项工作安排,依法对你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生产工艺中混合、筛分设施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有集气罩,发酵工艺也未建有纳米分子膜,发酵环节到粉碎环节中增加了进料斗设备,进料斗未安装集气罩收集粉尘。
经查,你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年产量3万吨有机肥、2万吨营养土,主体工程于2025年7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2025年12月17日,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你是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项目的直接负责人。
你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属于制造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3.我局于2025年12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你本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2025年12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表〔2025〕2号),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现场安装的治污设施与环评中要求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一致。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对你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6〕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期限和方式,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8”计算罚款(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幅度为10%;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幅度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幅度为10%;超过责令改正时间,根据你公司提供整改情况说明时间,未超过要求完成时间,裁量幅度为0,),计算公式为〔(10%+20%+10%+0)×60%〕×20万元=4.8万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按最低罚款金额5万元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缴纳罚款事宜,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