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51921A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夏大才
2026年4月11日,我局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部门反馈“松桃苗族自治县平头镇岑字村朝阳坡老十号矿洞有人阻碍环保设施运维污水有外溢”问题线索,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西溪堡南矿段老十号矿硐口有矿井水流出,经沟渠进入下方收集池,收集池设置有3台抽水泵(1用2备)处于停运状态,该沟渠内投放有片状氢氧化钠。收集池西侧(锰砂罐旁)有矿井水溢出进入下方小沟,汇入平头司河。经初步核查,2026年4月11日,杨某某(第三方自然人)阻碍你公司西溪堡南矿段老十号硐矿井水收集设施运行突发情况时,你公司存在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4月17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4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现场执法视频,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收集池抽水泵停运是受杨某某(第三方自然人)阻碍导致矿井水外溢进入外环境,矿井水外溢后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4月17日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4.2026年4月2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提供《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HJ26-WT01),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现场图片,证明你公司外溢矿井水为水污染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