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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62675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5-27 18:02:20
文  号: 铜环松责改〔2026〕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6〕3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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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5692023959

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马鞍村

法定代表人:杨正文


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反馈雅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出现异常情况进行排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铜仁地区(松桃)锰系列产品精深加工及配套项目(一期)时,冷水村凉水井出水点收集池下方有水溢流冲刷痕迹,凉水井抽水泵房下方天然水沟内有水流动,一台潜水泵正在运行回抽沟内水至凉水井泵房下方收集水池,部分沟水沿溪沟流至下游冷水溪经冷水村桥旁汇入洪安河。现场在冷水村凉水井出水点收集池下方水沟取样,沟水含有氨氮等污染物。

经查,迓驾镇冷水村凉水井泵房、凉水井出漏点收集池是你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2017年修建的污水收集设施,用于收集迓驾镇冷水村凉水井受污染的水至厂区处理。经查实,2026年4月20日,迓驾镇冷水村区域发生强降雨。你公司工作人员2026年4月24日发现凉水井出水点收集池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进入收集池下方天然水沟后,仅用应急水泵回抽污水。经查阅你公司2024年9月19日《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本(备案编号:520600-2024-297-M),污废水事故性排放应采取的措施为“应根据泄漏位置实际地势条件,使用沙袋形成围堰,将污水引流收集后泵至应急事故池暂存,对泄漏出的生产废水投加适量石灰、絮凝剂等,对于漫流的污水可采用沙土吸附后收集处理,防止扩大污染。”发现污水外溢后,你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规范采取应急措施,导致部分溢流污水进入洪安河。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2026年4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915206285692023959)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水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HJ26-WT02)1份、《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稿)》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

3.我局于2026年4月25日、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你公司2026年4月25日提供的《关于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铜仁地区(松桃)锰系列产品精深加工及配套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1〕221号)复印件1份、《关于松桃锰系列产品深加工配套项目油菜沟渣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3〕13号)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评价公示系统网页截图、《关于贵州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油菜沟锰渣库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铜环审〔2021〕55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206285692023959001P)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材料等书证材料证明你公司项目手续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采取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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