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松桃政府网
微博、微信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66218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6-03 17:29:40
文  号: 铜环松罚〔2026〕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2026〕4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松罚〔2026〕4号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7M437202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小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程


根据木池河出口自动监测站氨氮数据异常溯源排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5日、27日对你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小木村二组的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该项目发酵车间约有900吨正在发酵粪污,低洼处形成有积水,西侧围墙内放置有容积约为0.11立方米小推车一辆,东侧围墙外有发酵废液渗出痕迹。发酵车间西侧围墙外倾倒、堆放有粪污,呈灰黑色,伴有明显臭味,倾倒、堆放的粪污形成长约4米、约5平方米的干粪污堆积带,堆积带下方形成水体径流通道。发酵车间至粪污倾倒堆放处的通道路面和雨水沟内存在撒落粪污。二、厂区正南方约200m处山林中有粪污堆积,未采取防渗措施,有明显臭味,有部分粪水流入周边杂草丛内,粪污内有明显鸡毛混杂,堆积面积约200㎡。

经调查,2026年2月23日降雨,雨水进入发酵车间,混合发酵废液从发酵车间东侧围墙外渗出,废液经过雨水冲刷进入雨水沟,通过发酵车间西侧围墙外未封堵的雨水沟排口进入外环境。你公司认为车间内积水影响发酵效果,现场负责人用小推车将发酵车间内粪污混合物(鸡粪、秸秆面、菌沫面和雨水)倒至发酵车间西侧围墙外环境斜坡,共倾倒8车。查实,2024年1月降雪,压塌厂房,你公司为重建厂房,将厂区的部分生产原料及成品约30吨转移至厂区正南方约200m处山林中堆放至今,未采取防渗措施、未及时处理。

你公司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建设项目(变更)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属于制造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2月25、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非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事实。

3.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在厂区正南方约200m处山林中堆放约30吨粪污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2026年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表〔2025〕2号)《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5.2026年2月27日调取的《鸡粪处理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公司处理粪污未收取处置费用。

6.2026年2月27日、3月2日你公司提供整改情况报告材料1份,及2026年4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7.2026年2月27日调取的进货、出货台账,证明你公司2023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处于生产状态。

8.2026年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铜仁市春春有机肥厂建设项目(变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属于制造业。

9.《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证明你公司厂区正南方约200m处山林中堆积粪污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10.2026年3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环保整改费用清单,证明清理固体废物涉及整改费用为526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对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松罚告〔2026〕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和方式,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计算罚款,按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幅度为40%;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量倾倒、堆放、丢弃不足50吨的,裁量幅度为5%;固废类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处置费用为0.5万元),对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计算公式为〔(40%+5%+10%)〕×60%×(0.5×3)万元=0.495万元。不足10万元,按最低罚款金额10万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铜仁市春春有机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松桃分局执法一中队对接缴纳罚款事宜,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Copyright www.songtao.gov.cn

主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公网安备 52062802000102号   |  备案号:黔ICP备1600390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6280026  |  管理员邮箱:stzw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