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6927343978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大塘坡村
法定代表人:石家斌
根据2026年5月21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对你公司“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大塘坡锰矿(延续)三合一项目”调研指出问题和资料收集要求, 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年产5万吨大塘坡锰矿处于停产状态,设计480立方米/d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中,处理站排口正在排水,外排水进入大塘坡溪沟汇入寨英河。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处理站排口外排水、处理站上下游溪沟水等点位进行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处理站排口水总锰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2026年5月22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现场执法视频,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有水外排进入大塘坡溪沟;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采样;2026年5月27日、2026年6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水进行采样过程及检测结果认同。
3.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2026年5月22日提供《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松桃县寨英镇大塘坡锰矿(延缓)“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松桃祥和矿业有限公司松桃县寨英镇大塘坡锰矿(延缓)“三合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4.2026年5月26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提供《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HJ26-WT03),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外排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运行污水处理站,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外排。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