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8MAAL19HY0Q
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兴堡镇杨柳村六组大地田
经营者:杨永红
根据信访举报投诉,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访反映区域开展现场巡查,巡查发现:你养殖场设置有50#黑色管道,连接至养殖场下方500米处的荒地,荒地有明显粪污溢流痕迹。经查明,你养殖场2026年5月3日将沉淀池发酵后的粪水抽至距离你养殖场下方500米处流转使用的荒地上,未及时处置荒地上的粪污,导致荒地上存在明显粪污溢流痕迹。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粪污处理台账》、《土地流转协议》、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巡查图片和视频及2026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明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4、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927号公告:《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5、松桃德康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出猪台账,证明松桃长兴永发养殖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自由裁量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若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