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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76423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7-09 09:54:04
文  号: 铜环松责改〔2026〕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6〕7号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松责改〔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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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松桃苗族自治县净宇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3471355X0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开发区行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洪武


2026年6月3日10点27分我局陪同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对印江县木黄镇红军泉污染源溯源排查,发现该公司负责运维的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日处理能力为720立方的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配套安装有在线监控设备及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内设置有水泵连接1根为(直径50毫米)黑色PU管道至污水处理站收集池用于回抽处理应急池内污水,现场检查时水泵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收集池端管道掉落到该收集池下方沟渠,有水从应急池顺管道洪吸进入该沟渠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松桃苗族自治县净宇环保投资有限公司2026年6月3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临时劳务用工协议书;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巡查表;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汇总药品投加记录表;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值班记录表;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仪器记录台账;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锰污染治理和锰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现场执法视频,证明你公司负责运维的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日处理能力为720立方的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内设置有水泵连接1根为(直径50毫米)黑色PU管道至应急池下方沟渠,管道口有水从应急池内流入沟渠内;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对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应急池内采集水样检测项目总锰检测结果数据为13.5mg/L。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超标倍数为5.75倍,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排口上游约15米沟水采集水样检测项目锰检测结果数据为0.01mg/L,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污水处理站排口下游约40米沟水采集水样检测项目锰检测结果数据为0.01mg/L,贵州省梵净山锰业有限公司杨立掌锰矿应急池墙外积水采集水样检测项目锰检测结果数据为0.65mg/L,证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采样过程及检测结果认同。

3.松桃苗族自治县净宇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维修设备采购清单及发票。

4.2026年6月1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提供《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THJ26-WT04)。

5.2024年以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净宇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之规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按日计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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