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1.拥有安全住房的。
2.无房户
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6.已经遗弃的危房。
(二)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改造方式
1.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2.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3.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房屋选址到现场、基础放线到现场、砌筑制梁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验收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举报电话:0856-4197925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政策(住建局)
(一)住房租赁补贴
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并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指本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规划区内);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住房保障收入线1275元(住房保障收入线应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如需调整,以县政府调整文件为准);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婚姻关系。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书;住房保障申请表(住建局统一印刷);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住房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注册情况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购置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其他补充证明材料(低保证、孤儿证、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3.住房租赁补贴审批程序
(1)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社区受理申请,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报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民政、财政、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户籍和人口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后25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移交县住建局。
(3)核准:县住建局收到县民政局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房产登记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核准纳入保障,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4.住房保障标准及补贴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15平方米/人,补贴金额县城按每人6元/平方米、乡镇每人按4元/平方米。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住房保障标准及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5.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委托银行按季度代发。
(二)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对象:
(1)户籍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
(2)在县城区务工3年以上,且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务工人员;
(3)在城镇创业,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
(4)单职工家庭;
(5)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6)我县重点建设项目被征地、被拆迁农户;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指本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规划区内);
(2)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或婚姻关系。
3.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住房保障申请表(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住房证明;进城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务合同或工资花名册、暂住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4.实物配租审批程序:申请人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入户调查、初审、核准审批程序参照住房租赁补贴审批程序执行。
5.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县委、县政府专题明确可享受公租房的特殊对象,可以不进行摇号或抽签,直接就近安排房源供其租住。
6.轮候: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较多,房源不足时,采取轮候办法予以保障。轮候按照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无房户、特困户、失地农户。
第二顺序: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优抚户、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
第三顺序:其他保障对象。
(三)公租房出售
1.公租房出售对象:
(1)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或县城规划区内的农业常住户口。
(2)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县城区、经济开发区或公租房项目所在地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连续务工3年以上,且租房居住的家庭(提供劳务合同或工资花名册、住房租赁合同或居住证等证明材料)。
(3)我县重点建设项目(指国家投资项目)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或房屋被拆迁的农户(货币补偿方式)。
(4)扶贫生态移民。
(5)经县委、县政府专题明确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特殊人才。
2.申请购买公租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指本县城区及乡镇集镇规划区内);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住房保障收入线(住房保障收入线应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如需调整,以县政府调整文件为准)。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婚姻关系的人员。
经县委、县政府专题明确可享受公租房的特殊人才不受住房和收入条件限制。
3.公租房出售审批程序:常住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流动人口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入户调查、初审、核准审批程序参照住房租赁补贴审批程序执行。
4.对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经县委、县政府专题明确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特殊人才,可以不进行公开摇号或抽签,直接就近安排房源。
5.轮候: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较多,房源不足时,采取轮候办法予以保障。轮候顺序参照实物配租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