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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惠民政策(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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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民政局)

(一)申请对象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二)申请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按照“三个环节、十个步骤”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即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收入情况、成员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人同行。)→民主评困(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上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或收入档次)、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派干部参加。)一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5天以上)。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说明理由。群众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第一环节操作程序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重点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补助金额(或补助档次)和增发补助金人员名单。)→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二榜公示(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5天以上)。群众有异议的,及时复查核实。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第一、二环节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三榜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5天以上)。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核实。)→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并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发放农村低保证及保障金存折。保障对象凭证、凭折按季或按月领取保障金。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临时救助政策(民政局)

(一)可以申请获得救助的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灾害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组织村(居)委会入户核查,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内公示,作出审核决定,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随机抽取复核,并委托乡镇公示,作出审批决定。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乡(镇)社会事务办直接审核,1000元以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民政局)

(一)可以申请获得救助的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含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7.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咸染人员;

8.享受抚血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9.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1.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成员。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象及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纳参合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纳参合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三)申请救助比例

1.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之后,其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急难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2.最低生活保障中长期保障家庭成员和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因病住院,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扶助、急难医疗救助之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医疗费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3.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同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人员、享受抚血补助的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中一般保障家庭成员因病信院,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扶助、急难医疗救助之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医疗费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低收入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扶助、急难医疗救助之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救助起付线提高到10000元。

5.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80%,民政医疗救助承担20%。

6.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得超过10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0元。申请办理时限: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3月底结束,超期不再办理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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