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统筹补偿政策
1.普通住院补偿政策。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跨市(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由新农合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未经转诊的患者降低比例自付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累计赔付范围之内。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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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级别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线 (元/次) |
基金可支付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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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区域内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0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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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除松桃县人民医院、思南县人民医院、德江县人民医院、德江县中医院、石阡县人民医院之外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
30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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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县人民医院、思南县人民医院、德江县人民医院、德江县中医院、石阡县人民医院 |
40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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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二级 |
500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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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0 |
65% |
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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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30% |
未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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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区域外 |
省内 |
县级 |
1000 |
70% |
经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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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200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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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500 |
30% |
未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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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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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Ⅰ)类 |
1000 |
55%(保内费用<5000元) |
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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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保内费用≥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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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Ⅱ)类 |
1200 |
55%(保内费用<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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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保内费用≥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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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Ⅰ)类 |
1500 |
30% |
未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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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Ⅱ)类 |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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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
三级 |
1500 |
60%(封顶线20万元) |
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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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000 |
65%(封顶线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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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500 |
70%(封顶线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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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000 |
30%(封顶线20万元) |
未经转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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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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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000 | ||||
2.参合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诊在市外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保内费用60%比例报销、起付线1500元,未经转诊医疗费用按照保内费用30%比例报销、起付线2000元。
3.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取消我市“当次医疗总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赔付”政策,其余在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实施方案和铜仁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8号)规定报补比例的基础上各档赔付比例均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的各档赔付比例在调整后的赔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患者当次降低报销比例自付部分金额不再纳入下次大病保险累计赔付总额范围内。
4.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比例支付,未转诊(重、危、急等特殊情况除外)的按60%比例支付(重大疾病病种见附表)。
5.住院分娩补偿政策。参合患者住院分实行定补偿,平产新农合补偿900元,剖宫产新农合补偿2200元。
6.精神病患者住院待遇。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定额支付每人每天96元,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24元,医疗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医疗费。
二、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1.普通居民门诊待遇:门诊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400元/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患者因患慢性病在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4000元(具体病种见附件)。
实行慢性病门诊审批制度。参保人持《铜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申请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近期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县级经办机构审定通过后享受待遇。
3.重大疾病门诊补偿:对以下疾病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政策执行: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协议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门诊规范放化疗,耐多药性肺结核门诊治疗,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血友病B、甲亢、I型糖尿病、心肌板塞门诊治疗;肺结核门诊治疗按《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办发〔2012〕130号)执行。
4.其他门诊医疗待遇:因病需要安装假肢和7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的,最高支付限额大腿假肢每具1700元,小腿假肢每具800元,配备助听器每只3500元。
三、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障待遇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给子报销政策倾斜,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为90%。
门诊报销: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经转诊住院提高5个百分点;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将19项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大病保险各档赔付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医疗救助制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计生“两户”家庭成员,政策范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计生利益导向资金给子50%的救助;非计生“两户”家庭,属于规定救助保障对象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在民政年救助封顶线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计生扶助后,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未达到90%的,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给子补助,确保经转诊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倒达到90%。建档立卡困人口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转诊的,住院费用报销不享受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优惠政策,按统筹地区新农合年度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2.县域内定点医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
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合医证(卡)和身份证,即可到县域内定点医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四、中医、中药提高待遇。中医、中药(不含中成药)在医保基金规定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五、医疗费用报销方式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合医证)或身份证到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现场即时结报;参保人员就医不能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就医票据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合医证、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六、转诊
参合患者县外就医,严格执行分级诊疗,按规定转诊至市级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确有需要的,可转诊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办理转诊手续的,降低报销比例。因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即可不再办理转诊证明,长期外出务工人员经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参合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或补办跨省就医转诊,转诊时限为出院前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需办理转诊手续,已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为1个月。
七、补偿时限
当年的住院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的3月底前报账、补偿完毕,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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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新农合基本医疗慢性病 及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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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分类 |
病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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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6 种 慢 性 病 |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II、III期)、心脏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官颈癌、肺癌(新农合按病种重病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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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 种 重 大 疾 病 |
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