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
附 件
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省级财政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经费,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户籍地在本省各市(州)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省医保局负责指导市县医保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推动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做好有关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相关工作事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优抚医疗保障经费按因素法分配。根据优抚医疗保障经费总额及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审定通过的我省优抚对象总人数等因素测算后分配。优抚医疗保障经费分配,可根据上年度优抚医疗保障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工作重点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2.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药品、服务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八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区域绩效目标,在规定期限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安排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按程序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结余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书面报送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核实、确认符合政策的参保人数及所需经费后,按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程序办理,纳入该财政专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办法。
第十九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补助资金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资金进展情况,并与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以及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强化流程控制,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加强风险防控,以及对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 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