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4月10日
附 件
贵州省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提质改造、维护维修、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后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提质改造、维护维修、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陈展宣传、重点专业科室建设、祭扫纪念活动等方面。
第六条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按照申请、审批、拨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应提前谋划,认真编报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未来三年需求计划(规划),按程序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资金需求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补助资金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计划(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维修改造工程部分照片;设备更新项目需提供更新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和政府拟采购价格预算计划等情况。
(三)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的优抚事业单位,需将上年度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绩效自评报告及配套情况一并上报。
第八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市(县)申报的项目需求情况,结合优抚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以及使用的急缓程度进行评审;结合评审情况,以及中央下达我省的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资金需求等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拟定资金测算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区域绩效目标,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到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省监管局。
第九条 各市(州)及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照年度项目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及时支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资金进展情况,并与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以及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 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适时开展优抚事业单位经费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的编制,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做好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和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强化流程控制,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加强风险防控,以及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事业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