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10日
附 件
贵州省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服务的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省属困难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革命伤残军人假肢安装资金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工作需要,并结合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监管的省属困难企业或破产企业老复员军人名单和资金需求,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资金使用管理,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是指主要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服务的优抚对象的相关补助。各地可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服现役期间患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生活补助。
2.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本款所述人员,不包括参战参试已领取生活补助金的下岗失业军转干部。
3.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用于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资金。
4.优抚对象慰问资金。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两节”慰问金等。
(二)省属困难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用于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医疗补助资金。
(三)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改善在院优抚对象生活条件和各地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所需资金。
(四)革命伤残军人假肢安装资金,用于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使用训练、产品配送等方面所需资金。
第七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一)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主要参考我省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规定补助标准分配。测算公式:
某地应分配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额度=∑该地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规定补助标准
(二)省属困难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主要参考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当年度省属困难企业或破产企业老复员军人人数和规定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测算公式:
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分配省属困难企业或破产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额度=∑该单位管理当年度省属困难企业或破产企业老复员军人人数×规定补助标准
(三)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主要参考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人数、相关补助标准,以及全省优抚医院、光荣院设置等因素分配。测算公式:
某地应分配在院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额度=∑该地当年优抚对象人数×相关补助标准
(四)革命伤残军人假肢安装资金主要参考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际需求和规定标准等因素分配。革命伤残军人假肢安装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招标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公开招标相关规定中标的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有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残疾军人提供配置服务。
以上四类资金,每年分配的具体因素和标准等可根据相关工作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优抚对象数据库信息。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全省各地汇总审核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优抚对象补助资金预算,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区域绩效目标,在规定期限内正式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条 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经费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足额将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适宜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安排详细情况中适宜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按程序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书面报送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地不得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优抚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年末剩余资金中,当年未执行完毕的,除可结转下一年度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资金外,其余未执行完毕的资金及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均作为结余资金管理,不再结转使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结合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安排相关资金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强化流程控制,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加强风险防控,以及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