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已经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6月28日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
“一目录五清单”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分级监管”“柔性执法”等制度,结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特制定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目录
(一)对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与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的部门是否切实履行了规定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配套的实施办法或保障标准;
2.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退役军人保障义务。
检查范围:
1.监督检查专门规定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部分涉及退役军人保障有关条款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退役军人保障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周期、频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方式: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情节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2.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情节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3.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情节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4.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1.配合调查处理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1.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舆情事件。
2.两年内,因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