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松府行复〔2023〕2号
申请人:田某某,地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址: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儒忠,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田某某不服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