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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复议专栏

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流程

序号

项目

内容

相关规定

申请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第30条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60日/1年/5年/20年)

(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11、12条)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24-29条)

(七)未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复议、诉讼

受理

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第30条

材料不全/表述不清,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补正

第31条

应当先行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受理后超期不作答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23、34条

审理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42条

普通程序

复议机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执行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48条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49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5日前告知)

第50、51条

简 易 程 序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五)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53条

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申请

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54条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书面审理。

决定

期限

普通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不超过30日

第62条

简易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变更/(部分)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第63-68条

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第75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五、七、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88条

*本表中的相关规定条款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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